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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七十四年,政府為配合泰化政策,要求回國就學之泰北難民村學生必須持用泰國護照入境。其時,難民村內華人獲泰政府正式核發公民字的為數不多。學生及家長們抵擋不住想要回國就學的強烈慾望,開始設法以非常手段取得偽、變造或他人護照回國。並冀圖回國後,能以無國籍華裔學生身分向政府要求核給中華民國國籍。
民國七十九年,祝玉才、楊培朝兩學生由學校教官陪同,向法院自首持用假護照回國事實。除護照被沒收外,並得判刑三月,緩刑兩年之處分。自後周學良等十數位學生經常遭警盤查、逮捕、留置。由前立委周荃一再保釋後,察覺持假護照學生無法再回泰國之狀況後,開始積極要求僑委會解決學生身分問題。
民國八十二年十月十六日,僑委會開放學生登記一個月,登記學生三佰餘人。部份學生因持用他人尚未過期之真護照而被除名不予處理外,另有部份學生深怕登記後,護照將被沒收,政府又不核給身分證,而持觀望態度。因而錯過此次登記機會。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一日,行政院公佈:「74到80年間泰北回國就學學生身分處理要點」,僅同意解決116名學生身分問題。漏失的除未登記的學生以外,80至84年間非法入境的學生亦不予理會。
民國八十四年九月,筆者得知三峽外國人收容所中有六名遭人口販子拐騙來台賣春之泰北六女子,在所中留置已逾三年。因泰政府不同意遣返要求,六女子及其生產之子女將無限期拘留在所中。經協同婦女救援基金會,歷經一年的努力,終獲警政署同意,保釋出所。再經一年的爭取,六大一小獲持用三年居留證後得換領中華民國身分證之專案處理辦法。同質之其他女子則無此機會。包括目前留置在收容所兩年有餘的美斯樂女子李美玲、輝鵬難民村的李桃梅。
「泰北新娘」指的是泰緬地區的無國籍華裔女子,或經婚姻仲介,或由朋友介紹,嫁予國人後,持家生子。卻因無國籍原因,始終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有朱開英等九名女子所生十六名兒童,因母親提不出有效證件而使子女無法獲得國籍。其中權益受損部份除無法施打預防疫苗外,如何接受教育亦成難以突破之困境。
由於警察認知觀點不同,嫁予老兵劉學志十年,生下女兒已經八歲的王小英,去年被當成劉學志雇用之非法外勞而送進外國人收容所幾近半年。同樣狀況也發生在雲林的楊秀蘭、台北縣的盧美華身上。對當事人家中所造成的困擾難以言諭。而在婚姻暴力中受害卻無處投訴的個案亦有三起。因喪偶致生活陷入困境者有中壢的李秀、湖口的孫郁玉及雲林縣的王金鈴三人。父母在台有中華民國身分證,孩子卻無法以依親理由回國的案子不下十起。八十年以後入境的輝朝忠無合法身分被中正二分局留置十九天。留置他的警官因無法可據而要求我們出面幫忙,設法找出理由讓他得以被保。周書添因無錢就學,今年三月三十一日休學後,無居所、無錢糧的在街頭流浪、乞討‧‧‧‧‧‧‧。
我們所以要求修改「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第十六條的內容,不是我們沒有顧慮國家安全的宏觀,是我們不忍再見離開了難民村的華人在境內再受如此不合理的對待。他們除了持用假護照回國的行為不當外,並無其他不法行為影響國家安全、社會治安。但因無合法身分,生活中所需面對的困擾卻非你我所能想像。
仁者的心中總有不忍他人受苦之仁。當政者、管理者均有仁人之心,社會自然仁和、民心自然向背。反之,若置他人苦難於不顧,任其受盡委屈、無路可走。民心如何不腐?社會如何不亂?所謂國家安全之顧慮,若無合理法條作依據,如何防範非法行為之發生?發生之後又如何合法管理?所謂依法行政,也要人民有法可守、政府有法可據。如何面對問題?企思解決之道!在「入出國及移民法草案」二讀通過前,請謹慎思考這群無法離境了的無國籍華裔人民的在台生存權益問題。方不辜負人民對政府之依託。謹請慎思!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執行長劉小華請託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十六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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