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十九日接獲鈞院民國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五0四五號刑事傳票,謂:「告訴人劉曉華偕廖慶英等三十五人均攜帶教育部公文到庭。」﹝查被點名學生僅三十三人,另宋世華非以學生身份入台。﹞
經緊急通知點名學生,有謂:「教育部公文於入學時由學校收回,今因轉讀它校或已畢業,能否申請證明尚不清楚。」
泰北學生申請來台之同意書及入學分發書,僑委會暨教育部素有存檔。本會因未向內政部登記成立正式社團,無權以公文要求兩單位開具正式證明。故懇請鈞院逕函僑委會或教育部調卷。
檢附學生入學年別及原始分發校名,請查核。
敬 呈
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孟檢察官玉梅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
執行長 劉小華敬上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十一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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