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01/14 我不是專工於人權意識的專家或學者,但我ㄔ于於人權工作的道路上,五年了,成績是-渾身的傷口。
來自泰緬地區的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台爭取國籍的案子,曾經被媒體廣泛報導、曾經在立法院被多次提出質詢、也曾與政府相關部門的官員有過多次的討論與協商,甚至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爭取到解決問題的法條。以為從此依法有據了,但事實呢?難民們目前又回到必須提出國籍證明、無國籍證明的困擾當中。問題依然沒有得到解決。
華裔無國籍難民在國共戰亂中,因流亡到他國而失去國籍,四十年後回到祖國,卻面臨提不出國籍證明的困境,而成為流徙國內的無國籍人民。因無國籍而喪失的生活、生存權益亦一直得不到社會的關懷與政府的支持。事實上,五年來,我從來沒有自大到以為可以憑一己之力幫助華裔難民爭取到國籍。我尋求過所有從事人權工作的團體,請求給予協助。答案總是『無能為力』。我在一零七位立法委員在〈世界人權宣言〉五十週年慶祝活動時簽署要落實台灣的人權教育後,發函請求正視無國籍人的人權問題,回應是【零】;我不斷撰文指出無國籍人的生活、生存權益遭嚴重剝奪,無法在台享受公平、合理的生活,是惡質的漠視人權行為。表示同情的人有,就人權部分提供聲援的人“無”。五年中,我清楚的感受到台灣政府及社會對人權概念的欠缺。白色恐怖的結束;二二八事件的平反,台灣人民已經滿足於這樣的進步。婦女人權、兒童人權、勞工人權、殘障者生活機能的改善則尚待一群有心人藉各種平和的、激烈的手段要求慢慢改善。這樣的努力是台灣人民在人權意識上成功的覺醒。但如何期待台灣的【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國家安全的理由下,能真正的發揮保護人民,讓人民能公平的享受最基本的人權待遇的功能,我的心其實是涼涼的。
在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五條中明白宣示:「擁有國籍」是一個人的基本人權。除此之外,因失去國籍,所同時喪失的他項基本人權,在台灣地區所顯現的現象則有:
一、 無國籍人因無合法身份證明文件,無法申請工作證,因此失去工作權;〈世界人權宣言第23條:人人有權工作,自由選擇職業,享受公平優裕之工作條件及失業之保障。〉並在非法的、不安定的工作環境中忍受不合理的待遇及薪資,無健、勞保保障其生命安全;無勞基法維護其不受剝削;且無處申訴。
二、 基於如上的相同理由,無國籍人無法享受舉凡衣、食、住、醫藥及必要之社會服務〈世界人權宣言第25條〉及〈第26條〉: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包括無國籍人在台所生之無國籍兒童在內〕。
三、 人人有權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並有權歸返其本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3條〉泰緬地區及流亡印度但意識上認同中華民國政府的華裔或藏民同胞被要求持用其並未取得之他國護照回國。是迫其做偽並誘使違法之要求。而目前這些被迫、被誘持用偽、變造護照回國的難民朋友則正受到司法的裁判,並且必須面對可能的刑責及處罰。
四、 無國籍人沒有存款或置產的權利;也沒有接受遺、贈產的資格。〈世界人權宣言第17條〉更沒有在受外力加害受傷後,要求賠償的權利,如工作傷害、如車禍。
五、 無國籍人沒有參與公職服務的機會,更沒有自由參加選舉或被選舉的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21條〉
六、 無國籍人沒有合法要求集會結社自由〈世界人權宣言第20條〉,沒有加入公會等福利團體尋求保護的資格。
七、 無國籍人無權要求法律上的公平待遇〈世界人權宣言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在非法入境、非法工作、不自由的買賣婚姻關係中,不但得不到任何法律上的公平保障,且因其無國籍的身份,為管制其行動,在刑罰處分完畢後再處以無限期拘留之不公平待遇。此種無關死刑、無期徒刑之宣告所行為之無限期拘留,正是嚴重違反人權的極惡劣作為。
八、 對於享受社會保障、有權享受個人尊嚴及人格自由發展所必須之經濟、社會及文化各種權利之實現。對無國籍人來說,則不啻是天方夜譚。〈世界人權宣言第22條〉
九、 世界人權宣言的主要精神建立在人人有免於恐懼的自由;人人有免於匱乏的自由。無國籍人顯然是沒有這樣的福份的。而當年的國家認同如今卻成了最大的反諷。你追隨的政府似乎不那麼愛你,不如你期望般的那麼在乎你。更沒有依你需要的保護你。如今華裔無國籍人在〈入出國及移民法〉中的定位是外國人,而國籍法中提供的國籍認定依據呢?早被當成了古董,束之高閣不用了!在人權意識號稱已經抬頭的台灣,華裔無國籍人要如何才能活得不恐懼?要如何才能活得有尊嚴?
除了以上明顯違反人權的作為有待檢討之外,華裔人種的風俗、生活習性及人情觀念在失去國籍後亦受到嚴重的戕殤。如海外無國籍華人不得回國;回國了的無國籍華人不得出境,父母子女因此被迫分隔兩地,節慶不得團圓;婚喪喜慶不得親臨;生老病死不得隨侍。寫寫不過二十餘字,卻可能是當事人的至傷至痛。即令在國際上尚未被法治化為人權問題。那樣的情何以堪卻是任誰也逃不掉的錐心痛楚。
台灣的人權問題在哪裡?在人與人的冷漠以對!在人與人的互不尊重!在權與勢的相互爭逐!在名與利的表象掛帥下,【國家人權委員會】的定位會不會成為第二個不具監督功能的監察院的化身?還是一件不堪入目的國王的新衣?在期盼【國家人權委員會】能夠美麗的法治化以前;在為台灣的婦女人權、兒童人權打上不及格的分數後,大家何不先來急救台灣的人權傷口?從急救的過程中認清人權的本質;學習關懷、尊重他人生而平等的精神。【國家人權委員會】自然形成超黨超權的形制。不受入憲時間的限制;不為定位的層級而爭執;不在法條的框框裏打轉。我也不要再聽國家的副元首四年前高唱「讓全世界的中國人,都要活得有尊嚴」,四年後提出「我們要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以改善台灣的人權問題。」而我,卻依然獨自默默舔舐搞不清是誰留下的傷口?不知何時才能痊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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