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出生在泰國的無國籍華人段銘鴻,今年29歲。十一年前為了回台灣升學,在泰國當地用十萬泰珠買了當地死亡後未向戶政機關申報的公民字,申請護照,順利來台。

民國九十二年,為了想申請無國籍居留証,到桃園地方法院自首,經法院判決為偽造文書後,就將判決書送到內政部,想申請無國籍居留証。無奈的是,因為曾在民國八十九年一月持泰國護照出入境到泰國探親,內政部認定不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二項的時間點,所以未予許可。

我的泰國護照經法院判決宣告沒收,依法不得發還。現在回也回不去、留又不讓留,那要我們怎麼做才好?

記得最後一次回泰國探親,是為了幫奶奶過八十大壽,至今已經過了七年,奶奶也已經在去年的的春天過世了,也無法去看她老人家最一面。

小時候家裡很窮,八個人住在不到二十坪的草屋裡,又是高低不平的屋子,五坪大是客廳,左邊隔出能放兩張連在一起的床,旁邊可以一人通過的無門小房間(只有門簾),是兩個哥和姐姐房間。走下八個階梯是五六坪大的廚房,階梯邊是爸媽和小妹的房間,也是無門的。我和奶奶沒有房間,只能睡在廚房邊的一張床上。

現在我的生活也不見得比較好。和朋友分租了兩坪多的雅房,一個月也要四千多。工作上和學長們一起在工地工作。因為沒有証件,所以很多大工程的工地不能去,工作也會比較少,每個月只能維持的基本生活費,沒有多餘的生重大的病痛,(因為沒有健保。)出入也要回避警察,很多地方不敢去,晚上也會少出門,這樣的日子已經過了四五年了。

我其實很想回家。但正因為回家,我就失去了未來。回家,真的是錯的嗎?

段銘鴻20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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