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章: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 
第十六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特殊狀況,  
          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 
          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 
          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規定之限制。
         
本法施行前已入國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 
          籍人民,應許可其居留 
 第九條: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 
          在臺灣地區居留: 
八、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回國就學之僑生。 
依據以上條文,我們聲明:
一、泰緬學生符合僑教政策中,華裔僑民的身分(第九條第
    八項),並經僑委會、教育部徵選回台升學。
二、緬甸符合『特殊地區-無邦交、非友善國家』『特殊狀
    況-華裔僑民無國籍』條件(第十六條第一項)
    外交部證明:
  (一)
、緬甸學生必須經由泰、馬等第三國轉進台灣
   (二)、緬甸護照必須加頁簽證
三、入出國及移民法通過後,僑委會,教育部未針對該項條款
    於問題產生區加強宣導;外交部未嚴格審核及把關,
    泰緬學生持用問題護照回國就學問題未見改善
四、問題護照致使學生無法安全返回泰緬地區,在台無合法
    居留權,造成無法合法生存困境.違反人權立國精神.
依法請求移民署、僑委會、教育部、外交部、內政部同意
訂定泰緬無國籍僑生在台定居辦法,以徹底解決無國籍僑民
得獲國籍證明、定居證等合法文件,以適生存。
請願人:泰緬無國籍僑生李美萍等280
        中華民國  九十六        十二 

這是我們6/12日在吳育昇委員辦公室遞交的請願書,我想,
同學們有必要了解我們作業的整個流程,以免對外界的流言
蜚語無法回應,我也希望公開我所有的作法,降低同學的疑慮
及對我個人的猜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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