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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20世界難民日剛過,在號稱「國際化」社會的台灣,除了由一些民間團體所舉辦的少數活動外,政府卻似乎沒有太在意這樣的一個日子。近年來,遠自非洲的蘇丹、索馬利亞和亞洲的北韓、緬甸等國家,在多年的戰爭衝突和政治迫害下,有成千上萬的人民逃離自己的家園至鄰近國家。但在被鄰邦拒絕庇護下,他們所面對的仍然是困苦的生活和恐懼的陰影以及不確定的未來。

      《聯合國難民公約》對難民定義為:「一個不在自己原生國家的人,因為身份或信仰,導致人權遭受嚴重的迫害。因為他的政府無法或不願意保護他,使他無法或不願意回國。」難民本身就是無奈的,本身就是慘酷的,是被剝奪了人的基本權益的個體。


         在台灣有難民嗎
?如果說沒有,恐怕是自欺欺人罷!但如果說有,一般社會大眾又很難在生活周遭中發現他們的蹤跡。因為他們在所謂「人權立國」的台灣,不大適應人權「過度得到」伸張,所以他們用各種身分偽裝著自己;他們在所謂「法治國家」的台灣,不大習慣法律的「寬容包納」政策,所以他們寧願自己過著不願融入社會的生活。


         啊!真是這樣嗎
?去年九月底,有泰北孤軍後裔苦等身分無果下選擇在台割腕自殺,把鮮血灑於這塊從出生就認知為是自己「祖國」的土地上;今年五月,有緬甸孤難後代因經濟壓力和身分問題,選擇把青春生命結束在這個從小被灌輸為「自己國家」的懷抱裡;今年六月中,有泰籍婦人花了21年時間都未能如願取得身分,而選擇去行竊全聯社來揭開自己國際人球的身世。


        他們為什麼要這樣輕視自己的性命?他們為什麼要選擇這樣的手段?他們有必要這樣嗎?已沒有人能把答案告訴他們,因為走向結束就代表沒辦法再走向重生。


        台灣從早年的「白色恐怖」、「美麗島事件」、「解嚴」到今天的自由民主化過程,應該更能體會人權維護和人道關懷的精神意義才對。但是,我們看到「難民法草案」從去年三月在立法院一讀通過後,就一直躺在那邊等待立法院進一步的實質審查和通過,所以嚴格來講,目前台灣並沒有相關法源依據可以提供協助所謂的難民。


        難民,狹義的是指因受政治迫害而無法返回原本國家而申請政治庇護者;廣義的來說,應更包括除政治原因外,因其他因素致無法返國或返國有生命之虞以及無國籍者。在目前的台灣,有一批西藏民眾,之前拿假護照從印度來到台灣,他們自認為是難民,但因無難民法提供庇護,他們即被視為偷渡者;在當前的台灣,更有近
400位泰緬地區的無國籍學生,以「回國僑生」之名義買了泰緬當地的假護照入台,他們明明是孤軍後裔,但因歷史悲劇變成世界孤兒,本理應為中華民國無戶籍國民,卻在現有的「國籍法」和「移民法」下,他們沒辦法再「回復國籍」,更被視為是動機不單純的投機份子。因此,在沒有任何難民相關權益的保護下,他們又憑什麼來奢談追求基本的人權價值。

      《世界人權宣言》第
141條規定:「人人有權在其他國家尋求和享受庇護以避免迫害」,第15條第一項也規定:「人人有權享有國籍」。然而,當那些生存在台灣黑暗角落的難民偷渡者和無國籍孤軍後裔,在他們一次次向台灣政府發出人權人道的需求時,得到相關主管機關的答覆仍然是因循、敷衍、搪塞,甚者加以蔑視、諷刺、睥睨。


        早年的台灣,曾實質進行過難民庇護保護的協助措施,以專案接納處理過包括中國的異議份子和東南亞國家一些遭受迫害的難民。在今天人權水準愈來愈提高的世界,包括美加等國陸續解決相關難民移民問題不說,連泰國都已經準備徹底解決在泰北邊境的近
200萬難民。成天高喊跟世界人權接軌的台灣,採取對待難民無國籍者的手法卻是相應不理,任其自生自滅,抑或對待更弱勢的個體難民無國籍者時,更直接把他們拘留、收容、收押。凸顯的雖然是法制手段的熟稔,但同時暴露的也可能是對事情不問是非理由、對基本人權價值的負面傷害。


        難民、黑戶、人球、無國籍都是一種沒有「合法身份證」的身分,他們這樣的「身分」不是天生的,形成的主因卻是因戰爭、出生或被剝奪。當他們離開了自己的出生地,這樣的「身分」會更加的無法再遮掩。如果可以選擇,誰願意做難民黑戶?如果有其他選項,誰願意變成無國籍人球?被歧視的環境中生存,誰又能明白其間滋味?被壓擠的空間中求生,誰又能理解箇中辛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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