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鼓勵自首卻變相設限 (10/20大紀元時報)
網路版:http://news.epochtimes.com.tw/8/10/20/9667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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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文傑(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成員)

    泰緬孤軍後裔無國籍一案,從7月15、16日自首持偽、變造護照入台求學,到現在已近3個月,外界看到的是他們取得了臨時登記證,政府單位也似乎很有誠意透過修法來協助解決他們無國籍的困境。然而,事實上8月中內政部通過的移民法第十六條修正草案至今還未排入立法院議程。我們看到的是除行政部門與司法單位對程序作業上整個狀況外,甚至還有一種讓人感到這樣的「官」是怎麼為人民服務的?

程序作業狀況外

    首先,移民署於7月中旬幫泰緬無國籍學生辦理登記及作筆錄時,沒有說明及要求必須提供可舉證自己護照屬偽、變造的相關僑居地證明文件,同學也只提供了本因偽、變造資料而取得的護照、居留證、分發書等證件。問題就在當案件移送到各縣市地檢署後,有些檢察官雖以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自由心證主義」認定被告偽、變造護照罪嫌(或犯行),認為這是大時代悲劇,其情可憫,予職權為不起訴處分。但是,也有更多的檢察官因不清楚「泰緬學生專案」,依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之「證據裁判主義」認為「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而為罪嫌不足之不起訴處分。

    雖然兩者同為「不起訴處分」,但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按照移民署的規定,唯有犯行(或罪嫌)堪予認定之不起訴或起訴處分書才能申請居留,而罪嫌不足之不起訴判決是不符合申請居留資格的,他們也依然擺脫不了無國籍的命運。因此,當相關主管機關口口聲聲說協助孤軍後代取得國籍,但連最起碼的作業方式都沒能盡善,難道去要求根本沒有法律知識的孤軍後裔能夠完全了解?

    其次,檢察官在偵查泰緬無國籍學生「偽變造護照」專案中,是否已經清楚他們自首的理由、背景?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判決?是否能夠突破法律單向外的人權、人道思考?在已經拿到不起訴或起訴處分書的同學個案中,看到很多不一樣的各種狀況,檢察官所寫判決書上個人資料頻頻出錯:諸如被告性別誤置、被告年齡生日不符、緬甸護照寫成泰國護照、英文名字張冠李戴等等,試問這要讓人如何相信這就是檢察官的偵查終結及對該案了解以及期望做出公平判決?

相互推卸責任 非人民之福

    另外,檢察官可以不發傳票給被告,而僅依移民署所移送文件及筆錄即作出判決,雖然合法,但被告是否能有更多自白和提供舉證的機會?此外,檢察官把被告護照透過外交部送到緬甸駐泰國大使館去查核護照真偽,緬甸官員因外交面子問題當然宣稱其護照為真,這雖然代表檢察官的謹慎卻不一定做出的是完全正確判決。因為當初很多緬甸學生直接買假身分證件再透過仲介辦護照,護照本子一般是由中央主管單位核發;由於緬甸沒有完整的戶籍管理制度,護照上的個人資料除相片外或許根本沒有其人。再者,有同學或把真實資料交給仲介而辦出假護照,這樣情況下,緬甸家人的生命自由安全也將面臨嚴重威脅及危險。

    政府官員如果一直沒有預先應備的能力,沒有全盤的思考,而只能事後相互推卸責任,那並不會是人民之福。最近,移民官或檢察官電話或郵寄通知尚未出庭的同學要補交在僑居地所持身分證明文件來舉證自己無國籍,但對拿到不符合申請居留判決書的同學「為時已晚」,不過多少也有點「亡羊補牢」罷!

    一個犯罪者去自首說自己有罪而不被相信,還必須自行拿出證據來證明自己有罪是非常好笑的事,就好比殺人犯去自首不被相信而要他拿出殺人證明或要他當場殺人。或許主管機關按照官僚慣例做事,但如果無國籍的學生在僑居地真的沒什麼文件來證明自己是無國籍,那主管機關有沒有想過後續的處理方式?難道要他們再去作假證件?還是要他們在台繼續當人球?或是強制遣送出境讓他們無盡漂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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