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1跨部會議列席說明書面資料

    今天的跨部會會議討論了很多東西,有些問題事涉敏感,可能晚點再貼。以下先貼我自己整理的完整書面資料:

各位長官,大家好:

    很高興今天各位長官讓我們第一次列席參加這次的跨部會會議,我想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也是大家可以把問題當面說清楚攤明白的一個機會,不然雙方都對事實真相的認定上有落差。 

    我來自緬甸,我想我可以據我所知提供有關緬甸的一些建議給各部會的長官們參考:

一、緬甸身分證件的種類:

    緬甸為聯邦制的國家,分為七省七邦,省多為緬族聚集之中心,而邦多為其他少數民族聚集地,邦也是比較獨立的自治區,有些邦特區的行政、經濟更完全獨立,不受緬甸政府控管。所以緬甸的各類身分證件也變得複雜而多樣,更因地區性不同而證件相異。緬甸的身分證件,大致分為紅卡(Naing)公民證(國民身分證)、藍卡(Ei)客居證(永久居留證)、綠卡(Pyu)准居證(長期居留證)、臨時外僑登記證(FRC)、兒童證(未滿18歲者持有證件)、通行證等,這些是比較普遍的,另外還有特區或少數民族身分證等等。在緬甸,唯一被承認緬甸公民身分的只有紅卡公民證持有者,持其他證件者皆無法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平等、受益、參政權;不僅無法獲得公民之權利,亦無法購置土地、私人置產以及服公職的權益。  

     我想在先了解我們在僑居地拿什麼證件及如何辦偽變造護照出國之前,必須先了解緬甸華人的遷徙過程,這樣或許對緬甸為何會有無國籍華人存在的事實能有比較清楚的脈絡。華人遷徙到緬甸,其實從明朝時就已開始。從15世紀到19世紀間,已有不少華人到緬甸後即定居下來,他們有些是鄭和下西洋時的隨從人員,有些是為了躲避清廷追殺而避難到緬甸,有些是因經商而來到緬甸。早期的華人多定居於比較發達的緬甸中部仰光、瓦城一帶,後期的則多居住於屬偏遠山區的撣邦果敢一帶。這也是大家所熟知的果敢華人的由來。此外,還有20世紀後才到緬甸的華人,包括中日戰爭時期的中國遠征軍、國共內戰時的所謂雲南孤軍。另外,也還有中國文革時期逃難到緬甸的中國人、1990年代因經商需要大量從中國邊境湧入緬甸的中國人等等。

    那要如何分辨何者為早期緬甸華人、何者為後期的緬甸華人?我想這要能夠非常詳細分辨出來是困難的。不過,可以用所住地區和所持身分證件來分也許會有一些脈絡。如果以地區來分,緬甸的老僑民多定居於緬甸中部的仰光、瓦城一帶,他們多為廣東、福建人;而中日戰爭後或國共內戰後才到緬甸的華人,多居住於緬北撣邦、克欽邦,這些華人也多來自雲南、四川。緬北撣邦和克欽邦轄下有非常多的縣市,以緬甸海外聯招的四個考區:密支那、東枝、臘戍、瓦城為例,密支那屬於克欽邦,東枝、臘戍屬於撣邦。另外,如果以所持身分證件來分,雖然可以找到一些依據,但也沒法做到百分百正確,因為緬甸不管是任何證件太容易取得,所以真假其實是比較難分辨的。   

    緬甸以前的憲法中有規定:「凡出生在緬甸,脫離英屬殖民地獨立以前或在緬甸獨立前
(1948)居住於緬甸境內8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才可以向緬甸政府申請緬籍公民證。」1948年緬甸正式獨立後,國會通過「外僑登記條例」,所以1948年後期留居緬甸之外僑只能申請特別外人登記卡(也就是所謂的臨時外僑居留證FRC)。持FRC者可以居住在緬甸,但不能享有與土著同等的權利。 但是,在緬北的華人也並不是每個人都會持有FRC,一來因為緬北華人經濟貧困,申辦FRC要每年繳稅;二來住在緬北偏遠地區的華人也因資訊封閉而不知道緬甸政府頒布的這個訊息。 

    近
10多年來,緬甸政府對外僑的權益有所放寬,所以很多拿FRC的華人在符合一定規定和每年繳稅及滿一定期限(當然也須排配和花大筆金錢)後可換發藍卡(Ei)客居證(永久居留證)、綠卡(Pyu)准居證(長期居留證),但也還不被承認為緬甸真正的公民。該居留證件上面的國籍身分或原國籍身分皆註明為「華人」,即不承認該證件為緬甸國民。 

    那在緬甸持國民身分證紅卡的華人是否就代表已是緬甸公民呢?是否其身分都是真的呢?我想也無法以這個是否具有紅卡來判定他是否已有國籍。因為緬甸官員貪污嚴重,販賣紅卡的通路也隨時存在,尤其居住於撣邦的華人,因之前某些特區主席跟緬甸政府關係不錯,所以有不少人透過關係、透過花大筆金錢以入籍少數民族或購買人頭姓名的方式取得紅卡,這些紅卡上的基本資料都是虛構或少數名族的姓名,根本不屬於自己,這些紅卡上的種族欄也多註為果敢或猛穩華人。基本上,這類紅卡也只能在自己的邦特區內通行。譬如,
2005年時緬甸政府要求果敢特區華人強制換發身分證,此新證上有註明:一、此證件丟失應立即向緬甸國家政府駐當地移民局申報,並立即申請補辦,否則,政府將根據有關法律處罰;二、持證人不屬于本國國民,也不能作為出入緬甸軍政府管轄區的有效證明。這是非常荒唐的政策。 

    在緬甸,要辦護照出國必須要用紅卡。在我們會員中,幾乎大部分同學都是用紅卡申請護照出國的,但這紅卡的來源當然不是合法取得更非自己真實資料,所以辦出的護照本子雖由緬甸中央發出的真護照,但其內頁資料卻是偽變造的,這部份由官防章戳細微部份可稍加分辨。此外,也有一些同學的護照是直接買假本子的護照。
 

    緬甸的護照應該是全世界最貴的。不過一般真正緬籍或持真實紅卡者,其所花費的金額大約只是
35千台幣,但我們同學每一位辦護照的金額都是約15000新台幣到5萬元不等,也就是說要比一般合法護照多花費5~10倍。這當然一方面自己的身分資料是偽變造的,所以不得不多花錢;另一方面,被代辦人、仲介、緬甸政府官員三方面多重剝削,其價格之昂貴可想而知。如果我們有真正的緬甸國籍,如果我們屬緬甸公民,那我們是不需要付出如此昂貴的代價和需要冒這樣的危險的;我們更不需要透過代辦人和仲介去辦護照。 

    緬甸華人因受歧視和壓迫、資訊的封閉,加上為求溫飽,基本上沒有多少人能夠真正的理解公民意識和公民權利,更不大想去了解緬甸華人的背景,也不大會牽扯到政治漩渦中。所以我想很多緬甸華人其實不知道自己拿的身分證件到底屬於什麼階級、有多少效力,就算知道也沒辦法去改變什麼。當然也有不少緬甸華人或許因為世居緬甸,他們一直以來都拿緬甸的公民紅卡,在他們的意識中或許認為其他華人跟他們所持是一樣或者是根本不願意去碰觸身分證件的問題。除此之外,當然也有不少華人清楚知道各種證件的階級、效力,只是當他們成為既得利益者或受益者時,他們會為了利益而做出昧於事實真相的事情和以自己的假裝認知來給自己當作合理化的藉口。

二、同學舉證的困難及危險: 

    就像前面所說,要辦緬甸護照出國,必須要具有紅卡,同學中一般多以紅卡辦理出國,而其他兒童證、
FRC、通行證等等是沒辦法辦出國的,這方面我想僑教單位應該是清楚的。問題就在這張緬甸身分證紅卡的資料是偽變造的,同學以不屬於自己的身分證件參加考試到辦護照來台,一整套都是偽變造,這種行為當然是不對的,但他們在緬甸根本沒有任何身分證明文件,要以「僑生」身分來台念書,大概也只有偽變造身分文件一途。所以當他們自首持偽變造護照後,相關主管機關要求他們舉證時,他們可能除無法提出真實資料的證明外,更可能會造成緬甸家人安全上的顧慮及危險:第一、他們在緬甸也許真的完全無任何證件,一切身分資料都是偽變造的,辦好護照後該身分證件或許已被仲介或家人銷毀;第二、他們或許能提供屬於自己真實資料的FRC、通行證、村里或警察機關等所開的證明書等等證件,但這些證件是不能帶出緬甸國內的,所以當台灣主管機關強制硬性規定要他們提供舉證資料時,是否也同時能保證他們家人的生命安全及自由呢?如果這些資料被緬甸政府查獲被外流到國外,我想對緬甸家人是造成一定的危險的。 

    我們同學中的朋友在回去緬甸時,因在仰光機場被查獲護照蓋假章或假延簽而被判刑十年;他本來說好請仲介來接,但當天因機場值班領隊換人,仲介見勢頭不對就落跑。
 

三、檢察官採獨自偵查的不同判決: 

    有關我們的自首一案,各縣市地檢署檢查官因採單一偵查,所以在「泰緬學生偽變造護照」一案中,首先,檢察官
是否已經清楚我們自首的理由、背景?是否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判決?是否能夠突破法律單向外的人權、人道思考?在已經拿到不起訴或起訴處分書的同學個案中,看到很多不一樣的各種狀況,檢察官所寫判決書上個人資料頻頻出錯:諸如被告性別誤置、被告年齡生日不符、緬甸護照寫成泰國護照、英文名字張冠李戴等等,請問這要讓人如何相信這就是檢察官的偵查終結及對該案了解以及期望做出公平判決?其次,檢察官把被告護照透過外交部送到緬甸駐泰國大使館去查核護照真偽,緬甸官員因外交面子問題當然宣稱其護照沒有問題,這雖然代表檢察官的謹慎卻不一定做出的是完全正確判決。就好像去問某位貪污者「你有沒有貪污」,對方當然不會承認他有貪污。而且,緬甸政府官員很可能因此而把該本護照持有人的資料紀錄而設為嫌疑犯,也可能引起很多無法預估的後果。再者,有檢查官在同學不起訴處分書寫道:「經外交部駐泰國代表處洽緬甸大使館查證,緬甸大使館人員稱,該國對於境內居留人士管理嚴格,具有緬甸國籍者配予戶籍與身分證,如未取得緬甸國籍之華僑或外籍人士,則領用外僑居留證,緬甸境內並無難民或無國籍人士。」這句話非常有毛病,難道領有外僑居留證的華人具有緬甸國籍嗎?既然沒有為何他們不是無國籍人士呢?

四、「僑生」身分定義的模糊: 

    僑生是華僑學生的簡稱。華僑按照「華僑身分證明條例」第三條,應是指僑居國外國民,國外國民當然是指中華民國海外無戶籍國民。所以僑生的認定也依此而來。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之華裔學生。」我想請問的是,這句話是不是指僑生並不用具備外國國民身分而只需具有居留身分即可,他們是否被隱含認定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另外何謂「僑生回國」?如果我們是僑生,如果我們是回國,那為何我們不被承認為中華民國國民?如果華僑需要有僑委會發放的華僑證明,那以前在緬甸發放華僑證明或海外護照時,為什麼只發放給住在緬甸中部的老僑民,這些人明明有緬甸國籍,以「歸僑」身分入台後,更取得雙重國籍;而真正因國共內戰流落到緬甸的孤軍呢?他們住在緬北偏僻山區,為什麼他們拿不到?他們在緬甸根本無國籍啊!他們是確確實實的中華民國國民啊!

五、要求提供孤軍軍職證明的困難: 

    國共內戰後,孤軍撤退到緬甸,要怎麼在別人土地上生存下去都有問題,而且緬甸國防軍當時是敵人,自己身上的軍籍標幟能不銷毀嗎?還可能保留到現在嗎?而且當時撤退時,真正的正規國軍只有約
1500人,之後其他分佈於緬北各處游擊隊的各大分隊、縱隊達約三萬人,怎麼可能每個人都有登記資料?所以今天叫我們提出自己祖父、父親輩的軍職證明,因時空背景的不同,是非常難以提出自己是國軍遺族的相關證明文件的。 

    最後,我想不管是台灣政府或緬甸華人相關團體都必須正視緬甸無國籍華人存在的事實,怎麼徹底解決問題需要大家共同來努力。如果今天因無法辨識緬甸真偽護照而對緬甸地區停止聯招,這是推卸責任的作法。畢竟緬甸很多華人和僑生對中華民國有著民族的情感、歷史的記憶、文化的血緣,對中華民國的認同是毋須質疑的。只是以後在招生時,主管機關應該制定出更好、更完善的辦法。除了官方更嚴格的把關外,官方也應該對這些以代辦護照謀利的華人單位加以規範,不然他們以其他名義帶一些非學生身分的緬甸華人入境後造成台灣國境和社會安全上的問題,官方也必須注意一些單位團體利益交換下而鼓勵無緬甸身分證的學生去買偽變造護照的問題。雖然這樣以後無國籍學生或海外孤軍後裔的命運將繼續高唱悲歌,進來的「僑生」也不再是真正的「僑生」,但被大時代拋棄的人還能有更多的企求和選擇嗎?

                           2008/10/31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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