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判決書問題 兼談無畏無懼

    判決書是我們習慣的用語,法律用語應為不起訴或起訴處分書。判決書是檢察官對案件偵查後所做的結案或終結判決。在我們的偽變造文書一案中,判決書一般在我們出庭後1~3個月左右才會收到,也有可能比這時間點會稍早或稍晚,同學在出庭完後請耐心等候。同學在收到判決書後,請傳真或影印一份拿給辦公室作登記,以便通知後續處理方式。在我們的案件中,判決書的類型大體有六種:

一、被告犯行堪予認定之不起訴處分書:(甲類。在檢察官簽名處上欄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處分」字樣)

    這類的判決當然是最好的。簡單地說,就是「通過」,偽變造文書罪行確定,但因其情可憫,檢察官依職權不起訴。拿到這類判決的等修法通過且公佈以後就可向移民署申請居留。

二、應認其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書:(丁類。在檢察官簽名處上欄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字樣)

    這類是因罪嫌或證據不足的判決。簡單地說,就是「不通過」,等之後我們會再通知後續作業方式。

三、緩起訴處分書:

   這類的判決是「通過」的,差別在於判緩刑和罰款(約5000)或勞務(約40hr)。

四、地方法院檢查官聲請簡易判決:

    這類的判決尚不屬最終判決,必須等到地方法院法官的刑事簡易判決,這類的基本上也屬「通過」的。

五、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乙類)

    這類的判決是「通過」的,差別在於判刑較重。有的可能判有期徒刑約1月15日~2月15日或緩刑2年或罰款相當之新台幣。

六、追訴時效已過之不起訴處分書:(在檢察官簽名處上欄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為不起訴處分」字樣)

    這類的判決基本上是檢察官認為追溯時效已過不處理。民國88年5月21日以前入境的目前移民署準備解套,88年以後的尚待移民署的回覆。

    同學中大部分人的判決結果應該會是第一和第二類判決,也就是甲類和丁類。其中丁類罪嫌不足不起訴之同學會佔絕大多數,原因在於:(1)檢察官把護照透過外交部拿去問緬甸駐泰大使館秘書為真(緬甸政府怎麼可能會承認其護照為假);(2)同學繳交的緬甸文件台灣官方無法驗證其真實性。所以很多同學拿到丁類罪嫌不足不起訴是屬「正常」的;而拿到甲類犯行認定不起訴的同學是「幸運」的。在司法透明的國家,「證據裁定主義」是必然走向。然而在我們的案件中,司法雖不能說不公,但卻有著盲點;檢察官只採法律單向思考,忽略了背後人權、人道及事實真相的考量。

    在目前向辦公室登記判決書的160位同學中,有113位是丁類、19位是甲類、緩起訴3位、非最終判決6位、法官刑事簡易判決5位、追溯時效已過14位。從中可以看出,罪嫌不足不起訴的同學將會佔大多數,怎麼解決這大多數人的問題,將會是未來的努力方向。目前政府和我們應該有三種方式可參考:(1)透過這次的國軍後裔身分查核申請表,訂定無戶籍國民的特別居留辦法。(2)如一定要透過司法,那修法後再重新自首時,希望能由部分檢察官或單一地檢署統一偵查。(3)由政府訂定特殊辦法,類似比照民國64、65年的難民專案居留辦法。這也是大家未來必須去努力的方向,也是政治與法律的雙軌走向,不然在政府「變相設限」下,我們的問題真的不知道要拖到什麼時候。

    今天我們的事件,無論是對官方或我們來說,都是一門新課題,必須有一種新思維的思考。但是不管怎麼說,在這過程中,我們會盡量做到能保障每一位同學的權益,請大家不要憂慮過甚,認真過每一天的生活。期間不管是學習技能或自我成長訓練,對未來的人生都將是正向的幫助罷!

    
另外,補充護照一事,如果判決沒有通過,護照和居留證應該會發還,發還方式有可能是地檢署寄一張紙給你,然後去上面所載的地址去領;另一種方式可能是書記官打電話叫去拿回護照或直接把護照居留證郵寄到你的住所,可以聯絡問看書記官;其他方式詳情見【近期注意事項】一文。如果判決書通過了,那護照居留證當然就宣告沒收了。

PS:同學拿判決書給辦公室時,如有改名字,請告知辦公室,不然找不到名字。

                                                                                 2008/11/27 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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