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籍法】第三條第三項: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條件者,得申請歸化:三、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

     段同學因為偷竊行為已經被移送法院,64日 將開庭審理,我們顧慮他的犯罪行為確定後,將無法申請歸化,所以在他護照過期前徵詢他的意見,他自己選擇回緬甸,非強制遣返。  

    段同學自976月由辦公室將其由新竹靖廬責付出來後,是本會不繳費之被協助會員,期間曾由辦公室提供工作,因自謂:「不習慣上下班的工作」而自行離開。 

    在此一年間,辦公室為照顧其生活,含此次購買回緬甸機票、緬甸通關費、回緬甸後之生活補助200美金,共計支出台幣67,317元(含工作薪資25,000元)。除薪資外,該筆費用由急難救助金中支出。 

    段同學在仰光機場所謂被刁難及護照被扣一事,經向協助通關之旅行社求證,段當時順利通關、護照並未被留置,旅行社依約完成協助段安全通關之責任,無法理解段關於機場事件的說詞。 

    感謝來自美國的許先生提供這筆急難救助金。台中太平警局陳所長亦曾提供段同學5,000元生活補助,在此一併致上最深的謝意。 

 

                 辦公室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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