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本送件須知適用對象為有國軍後裔證明和判決未過、護照未逾(護照有效期超過半年);抑或有國軍後裔證明和未自首、護照未逾(護照有效期超過半年)之同學。

一、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1項及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二、申請對象:
 
    中華民國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
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現仍在臺灣地區,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


三、應備文件:

(一)申請書及照片1張(同身分證規格)。

(二)國軍後裔證明。

(三)分發通知書或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出具之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證明函。 

(四)僑居地或居住地身分證明或外國護照正、影本(正本驗畢退還)。

)臺灣地區警察紀錄證明書。

)國內醫院3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乙表)

(七)證件費:新台幣600元。


四、注意事項:
 

(一)依規定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或澳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或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驗證。
       

(二)申請人原持外國護照入國,經許可居留者,單次入國許可證與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寄至其指定之駐外館處,申請人持外國護照出國後,至其指定之駐外館處領取單次入國許可證與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持憑入國後,於入國之翌日起15日內至服務站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正本;申請人原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經許可居留者,直接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
     


五、申請方式:
由本人親自向居留(住)地之入出國及移民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


六、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
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   


轉自移民署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index_ch_main.asp

                                                                             2009/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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