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出國及移民署罰鍰案件裁罰基準

 

裁罰依據:移民法第八十五條第二款

違返法條:移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



一、逾期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二千元罰鍰。

二、  逾期十一日以上,三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四千元罰鍰。

三、  逾期三十一日以上,六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六千元罰鍰。

四、  逾期六十一日以上,九十日以下者,處新台幣八千元罰鍰。

五、  逾期九十一日以上者,處新台幣一萬元罰鍰。

六、未滿十四歲者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者減半。 


PS:居留證過期的才要罰,領臨時登記證時,原居留證沒過期的不用罰.



                                辦公室  2009/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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