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自首同學,是指去年7月中沒有向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過偽變造文書的同學。目前,未自首同學的申請方式有:


一、有拿到孤軍軍職證明但護照未逾期(有效期超過半年)者依移民法16-1申請。勿需自首,用出境再入境方式。但須特別注意:如外僑居留證逾期,須申請居留時先繳交罰款,出境時也需攜帶罰款收據方可。

 

二、有孤軍軍職證明(或尚在申請中)但護照逾期者依移民法16-3無戶籍方式申請。依16-3申請者,須檢附司法機關偵審結果證明文件,所以護照逾期之未自首同學,須先向居住地地方法院檢察署自首並拿到判決書後方可申請居留。因此,去年未自首之同學,如果護照已逾期(或護照效期未滿半年且無法延期者),請向辦公室登記,辦公室會告知後續自首相關事宜。

 

三、無孤軍軍職證明但護照逾期(或未逾期)之同學,只能以無國籍方式申請,同樣依移民法16-3。所以,也一樣須完成向地方法院自首之動作。但差別在於:護照逾期者不管判決書有無通過皆可申請無國籍。護照未逾期者需要判決通過才可申請;如判決未通過則需等到護照逾期方可申請無國籍。

 

PS:相關資訊其實已發簡訊告知過,但怕有些同學沒注意到或不清楚細節,所以請尚未自首同學能多注意自己的狀況。

                            2009/08/25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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