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週四上午課程內容:[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濫觴,制定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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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擁有國籍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了嗎?顯然不是!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我們在這裡很清楚的看到,所謂「國民」的定義必須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他的背景必要條件雖然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成為國民之前仍要受到層層關卡的限制,尤其是「無戶籍國民」申請回國居留受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條到第十七條的總總條件限制,包括背景(有無犯罪嫌疑或可能或習慣-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時間(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身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年齡(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等等。

    符合申請條件回到國內居留或定居時,在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已經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工作權的領域上仍有諸多限制。如『國籍法』第十條、第十八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多項公職。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由以上條文中看到:就算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未必能在台灣定居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居留、定居申請條件限制);歸化取得定居權的國民只能當次等國民(三到十年內無擔任公職機會-大法官第618號釋憲案);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擁有國籍的意義在哪裡?『國籍』是憲法對中華民國國民的重要定義:

第三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是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理由下,扭曲了國民「主權」的尊嚴?否定了『憲法』對『國籍』的承諾?小百姓我真的不懂擁有『國籍』還有什麼了不起的意義?

 

  小華2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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