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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有同學持AF391之台灣地區居留證工作,因有人檢舉而被勞工局來查。目前因AF391卡在「單一國籍」或「雙重國籍」問題,所適用就業服務法規定也不盡相同,這部份之後辦公室將努力請立委透過修法解決,時間大概要半年左右。這段時間,請同學在外與人相處以和善為先,以避免不必要的一些麻煩。

 

  泰緬孤軍後裔沒有工作權?     楊文傑
http://www.nownews.com/2009/11/27/142-2538506.htm

 

    泰緬孤軍後裔自今年年中後陸續取得居留權,成為無戶籍國民並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然而在該享有的「國民權益」上,卻可能比外籍人士還不如。現行的法令規章制度,成為官僚的護身符並奉為圭臬,以減少他們面對新問題時不知變通的窘境及遵守「沒事不要找事做」的標準原則。

 

    譬如有關「工作權」部分,是典型的法制殺人。泰緬孤軍後裔在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和中華民國護照後,卻仍然無法光明正大的在台灣工作,這說來也令人悲哀。一個中華民國的國民,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卻成為了中華民國境內的次等國民,讓人深感不平等和被歧視的感覺。

 

    當泰緬孤軍後裔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後,認為擁有工作權是理所當然的,但現實卻不是這麼回事。去應徵工作時,雇主看到持台灣地區居留證認為仍是外國人而不敢聘用,在提供中華民國護照後仍不置可否,最後請他們去向勞委會申請工作證,可是勞委會依然用就業服務法沒有相關規定而拒絕受理或不予允許其工作證申請一案。

 

    按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規定,外國人申請工作許可(個人)的條件是:獲准居留之難民、獲准在中華民過境內受聘僱工作且居留滿五年、獲准與直系血親共同生活者、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者。觀其條款,該設定之對象為「外國人」而非「國民」,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無法依此條文申請工作證,事實上也已有多件去送件後不受理或無法核准之實例。又同法第79條規定,具雙重國籍者,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外國人之規定辦理。又若僅有中華民國單一國籍,且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毋須依就業服務法申請許可,即得在我國工作,惟是否為單一國籍,尚須依事實認定。

 

    剛開始詢問勞委會時,勞委會職訓局的答覆是無戶籍國民勿需申請工作證即可合法工作,且七月初行政院政務委員、勞委會主委、移民署長等針對泰緬學生和藏胞等身分為無國籍人士在台工作權部分有進行討論,但未提到無戶籍國民的工作權,可想而知國民擁有工作權應該是毋庸質疑的。不過事實上,即使單一國籍的無戶籍國民在工作部份,仍然存在著法令規章的限制或不足而困難重重。舉例來說:雇主僱用無戶籍國民要幫他辦理勞工保險,但勞保局卻不讓他辦理而要他先去申請工作證,因為他是「外籍勞工」而非「一般勞工」,球又回到勞委會職訓局身上。

 

    問題在於當無國籍人士皆可依就業服務第51條申請工作證時,無戶籍國民的泰緬孤軍後裔仍然面臨著雇主不敢聘用,即使聘用也無法辦勞保,即使要申辦勞保也無法出具工作證的困境,這一切源於現行條文制度欠缺現實面的考量和不足。如無戶籍國民比照就業服務法第51條申請,那他們的身分是否依然尚屬非國民?如以就業服務法第79條來看,依移民法第16條第一項取得居留之無戶籍國民,雖形式上具雙重國籍,但如依外國人相關規定,則必須從事專業技術性工作或白領階級及每月薪資47971元方可申請工作證,這對全是以泰緬學生為主體的無戶籍國民來說,根本是一條「不合理條款」。又如依移民法第16條第三項取得居留之無戶籍國民,他們雖屬只具中華民國之單一國籍,但單一國籍之事實認定如何認定?法院判決其泰緬護照為偽變造算不算不具他國國籍?因而產生的現實情況是,即使雇主打電話去勞委會詢問,也無法明確告知其欲聘僱之無戶籍國民是否可以合法工作,更不解的是有勞委會人員直接回覆雇主「泰緬專案」之孤軍後裔無戶籍國民不具有工作權。

 

    當政府有誠意解決滯臺泰緬孤軍後裔身分問題時,其執行單位或相關主管機關卻沒有一個應變認知的後續妥善處理方式,讓泰緬孤軍後裔即使取得居留權成為無戶籍國民,但仍然尚無法享有國民應有的相關權益和社會福祉,意謂著我們的基本生存權在工作上仍然存在著嚴重的阻礙。
(作者為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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