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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緬專案無戶籍國民申請結婚登記
報導日期 :2010/07/05
泰緬專案無戶籍國民申請結婚登記
報導日期 :2010/07/05 |
個案敘述:
因當事人身分為滯臺泰緬學生無法取得單身證明,今欲與國人辦理結婚登記,應如何辦理?
處理方式:
1.依內政部99年5月19日台內戶字第0990084253號函略以:…查當事人係自88年5月21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入境之滯臺泰緬學生,經國防部認定具國軍後裔身分,復經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許可居留,為我國無戶籍國民,如取得國外婚姻狀況證明困難,得出具其最近親屬2人以上之書面證明文件(證明渠係屬單身,如文件於國外製作,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且經戶政事務所查明渠確無與他人有婚姻關係,得本於職權核處結婚登記。
2.惟嗣後如查知渠於結婚登記前與他人另有婚姻關係之事證,再依戶籍法規定辦理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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