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持AF391居留證滿兩年(365 * 2 = 730),且每年在台住滿270天以上者,可以申請在台定居。  

辦公室資料顯示,第一批申請到AF391居留證的會員是在 2009/07/10 。這些會員中,如果符合連續兩年每年都有在台灣住超過270以上的要求,那麼在2011/07/11 就可以向移民署送件申請定居。移民署審核通過後會發給定居證,憑定居證、相片、戶可名簿再向欲設籍的戶政事務所換領身分證。

以下為向移民署申請定居證時應備文件(所有文件請皆影印一份):

一、定居申請表(可至移民署填表,辦公室亦有提供)


      二、居留證正本


      三、中華民國護照正本(如果從未申請,可以不用附);


      四、僑居地護照正本(緬甸or泰國,逾期無妨)


      五、國內醫院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表(必須合格)

六、戶籍謄本正本(如果沒有親友可供入籍,可與房東溝通,借戶籍入籍)


      七、身分證規格照片兩張;


      八、回郵掛號信封(寄發定居證用,亦可在移民署購買)


      九、證件費新台幣600元。

 

備妥以上證件後,至欲設籍地之移民署服務站辦理即可。另建議將申請文件影印一份留存,以備不時之需。祝福一切順利!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 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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