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近日協助多位因無申請工作證或無法申請個人工作許可之同學,向勞工局陳情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一案之處理。故請尚持泰緬專案居留證之同學注意以下事項:

一、如同學已住滿居留期間之規定,符合定居資格,建議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目前法令持無國籍居留證和AF390居留證之同學,可依據就業服務法第51條來申請個人之工作許可(詳見附件相片,可自行下載表格填寫後向勞委會提出申請)

三、若持AF391者,則無法比照AF390方式來申請個人工作許可。需依據就業服務法第46條專業技術性方案(白領階級)來申請許可。 

備註:依據就業服務法第63條規定,違反第四十四條或第五十七條第一款、
第二款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五年內再違反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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