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兩位尚持居留證之同學,因未注意居留證上之居留期限而致逾期居留,目前需要出境再入境後重新申請換發居留證。因此,辦公室再次提醒尚持居留證之同學,請多注意自己居留證上之居留期限。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5條第2項:「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且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定居,核算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 

   
因該兩位同學逾期日數皆已超過30日以上,所以除罰鍰外,需要重新出境,然後申請許可簽證入境後,方能再重新申請居留證;此外,他們換領身分證的居留期間將重新計算,也就是回到初領居留證的原點。如居留逾期時間未超過30日者,則申請定居時間延後一年。

居留逾期裁罰金額:

逾期10日以下:新台幣2000

逾期11日至30日:新台幣4000

逾期31日至60日:新台幣6000

逾期61日至90日:新台幣8000

逾期91日以上:新台幣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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