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及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30日內,將其使用情形(包括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ㄧ覽表)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公益勸募活動所募款項已依照「讓愛紮根」公益勸募計畫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勸募活動賸餘款使用計畫書執行完畢。並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將其使用情形(含勸募活動名稱、目的、期間、許可文號、所得及收支一覽表)提經本會第2屆第6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公告後於本會網站公開徵信。而賸餘款新臺幣114,642元亦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6日將其使用情形提經本會第3屆第4次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公告後,並於本會網站公開徵信。

讓愛紮根結案1.jpg  讓愛紮根結案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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