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載於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detail.php?detail_id=21020

    日前,媒體報導一系列的泰緬孤軍、菲僑、藏胞等移民黑戶專題,讓人看到台灣社會仍然存在著很多在黑暗中掙扎苟活的人。即使他們已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但他們的人權仍得不到任何保障,很多時候他們連最卑微的生存權都被剝奪。這其中固然有很多現行法令限制的問題,但來自各行政部門官僚的蔑視和推諉態度,更是造成他們連最起碼的「活著」都相形困難。

 

以泰緬孤軍後裔的例子來說,去年一月下旬,移民法第十六條修正案經總統公告後實施,自去年六月起,陸續有泰緬孤軍後裔依法取得台灣地區居留證和中華民國護照,也就是說,他們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已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因現行就業服務法的限制或不完善,導致他們在中華民國的土地上成為了中華民國境內的次等國民。

 

就在不久前,有人向勞委會、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等單位檢舉位於台北市的某義大利麵餐廳非法聘用兩名泰緬外籍勞工,目前勞工局雖採「輔導代替開罰」原則,對雇主和勞工暫不開罰,但依現行就業服務法規定,也根本無從輔導起。該兩位人士為本會被協助會員,亦為已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孤軍後裔,但在勞工局人員前往稽查後,該兩位泰緬孤軍後裔因涉及「違法工作」而被迫離職。

 

本會曾針對泰緬孤軍後裔工作權問題,多次向勞委會陳情和爭取,但勞委會皆重申現行法令規定,對泰緬孤軍後裔工作部分,更直接認定他們不具合法工作權。也就是說,他們不符合憲法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和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的範;更離譜的是,泰緬孤軍後裔也不符合以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用外國人方式來申請工作許可。

 

    政府迄今已讓近兩千位泰緬孤軍後裔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他們出入境所持皆為中華民國護照。吊詭的是,他們在國外身分一律是中華民國國民,但在國內卻成了無法工作的「非國民」,他們在國內的生存權連外國人都不如。在現行法令限制或不足下,類似該兩位泰緬孤軍後裔為求生存而被迫違法工作的「流亡國民」比比皆是。

 

筆者認為,泰緬孤軍因為歷史因素於民國38年後進入泰緬邊境,物資極度缺乏下生活困苦顛沛流離,孤軍後裔輾轉多年回到台灣,卻被標籤為無國籍人,生存權、居留權、教育權皆被層層限制,歷經多少努力直到98年移民法修訂後才取得國籍成為中華民國國民,他們具有工作能力,依就業服務法第4條其接受就業服務一律平等,依同法第5條他們不因…種族、出生地、容貌…等而被歧視,他們依憲法應該享有合法工作權的保障。然而勞委會卻認定他們不具合法工作權。去年七月,政府相關部門針對無國籍人工作權部分召開跨部會協調會議時,未提及泰緬孤軍後裔工作權部分,可想而知當時大家皆認為泰緬孤軍後裔已是中華民國國民,不需申請工作許可即可合法工作,但當前面臨的現實卻不是這麼回事。泰緬孤軍後裔面臨著雇主不敢聘用,即使聘用也因不符現行規定而無法辦勞保,而且還面臨著僱用後可能被裁罰的後果。

 

馬總統於去年五月簽署「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並由立法院制定施行法,兩公約已具有國內法地位,同年十二月十日兩公約正式生效。馬總統說過,未來任何法律假使與兩公約內容牴觸者皆屬無效。而法務部推動「人權大步走」計畫,要求全國所有行政機關檢討主管業務之法律、命令及行政規章,凡有違反兩公約人權保障精神者,都應該速予修訂。

 

我們希望政府相關單位,由中央到地方,應檢視不合理的法令,應該站在人權面及現實面來考量,不符人權保障精神的法令應該修訂或做人性化的設計。否則,政府成天高喊保障人權或簽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等,只是毫無意義的「表面功夫」罷了!  

                                  楊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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