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國籍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3項規定,具有下列各款文件之一者具有我

       國國籍:

1.戶籍謄本;

2.國民身分證;

3.戶口名簿;

4.護照;

5.國籍證明書;

6.華僑登記證;

7.華僑身分證明書

     (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僑務委員會申請核發者);

8.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二、民眾如有國籍變更案件各種疑義,歡迎向本部戶政司洽詢

(電話02-23976736代表號),或至本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

http://www.ris.gov.tw/)-法令資訊-戶政法規-國籍類項下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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