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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緬甸華人遷徙史與無國籍華人命運 
 

緬甸華人遷徙過程: 

一、鄭和下西洋時隨從人員(1405):鄭和於西元1405年,奉明朝永樂皇帝命令首  

度下西洋。部份隨從到達緬甸後就定居下來,此時期華人多為廣東、福建人, 

多定居於緬甸中部(仰光、瓦城、勃固)一帶附近。  

二、果敢華人(1659):西元1659年,清兵的鐵蹄踏遍大明江山,南明末代皇帝永 

曆帝朱由榔在孤臣黔國公沐天波(開國元勳沐英的後代)及其部下的簇擁下,
逃進了滇緬邊境的野人山。這些華人皆屬明末漢族後裔,其後世居在中緬邊界
的果敢地區。隨
1897年的中英條約,果敢割讓給英國,自動變成了緬甸的本土
少數民族。說雲南方言,總人口約
40萬;這一時期還有一部分漢人進入果敢地
區定居,主要是古代來往於南方絲綢之路上的馬幫商旅,其中以雲南、貴州、
四川人居多。

三、回教華人(1855):回教華人據說是忽必烈部隊中阿拉伯人及韃靼人的後裔,原
來定居于雲南西部的大理。
1855年,這批回教華人背叛清廷,慘遭清廷大軍
屠殺,許多劫後餘生者,翻山越嶺,逃到緬甸東北部的撣邦定居。

四、中國遠征軍(1942)1942年後,抗戰時期中國遠征軍流散定居於緬北各地。
五、國民黨雲南孤軍難民(1950):國共內戰期間潰逃至緬甸的國民黨孤軍難民, 

為了反攻大陸,多定居於緬北撣邦、克欽邦一帶。
六、中國文革時期(1966以後):中國文革時期,避難至緬甸的中國人。
七、雲南移民:1990年代
從通過假身份湧入緬北城市的雲南人。
 

緬甸華人身分問題: 

    緬甸憲法中有規定:「凡出生在緬甸,脫離英屬殖民地獨立以前或在緬甸獨立前(1948)居住於緬甸境內8個月以上之外籍人士,才可以向緬甸政府申請緬籍公民證。」1948年緬甸正式獨立後,國會通過「外僑登記條例」,所以後期留居緬甸之外僑只能申請特別外人登記卡(臨時外僑居留證FRC)。登記卡持有人可以居住在緬甸,但不能享有與土著同等的權利。 
 

緬甸身分證件種類: 

        緬甸各類身分證件複雜而多樣,更因地區性不同而證件相異。緬甸的各式身分證件,大致分為紅卡(Naing)公民證(國民身分證)、藍卡(Ei)客居證(永久居留證)、綠卡(Pyu)准居證(長期居留證)、臨時外僑居留證(FRC)、兒童證(未滿18歲者持有證件)、通行證、特區或少數民族身分證等等。在緬甸,唯一被承認緬甸公民身分的只有(Naing)公民證持有者,其他皆為居住於緬甸的外僑證明文件,即使如(Ei)(Pyu)持有者,也無法換發為(Naing)之國民身分證。因此,除(Naing)公民證外,其他居留證件的持有者皆無法享有憲法所保障的自由、平等、受益、參政權;不僅無法獲得公民之權利,亦無法購置土地、私人置產以及服公職的權益。  

        緬甸華人在1948年以前遷居緬甸者,多已入籍歸化並取得緬甸國民身分證;而1948年以後方入境緬甸者初期只能持外人登記卡(FRC臨時外僑居留證),在符合一定規定和每年需繳稅及滿一定期限(須排配和花大筆金錢)後方可換發藍卡(Ei)客居證(永久居留證)、綠卡(Pyu)准居證(長期居留證)。但該居留證件上面的國籍身分或原國籍身分皆註明為「中國人」,即不承認該證件為緬甸國民。因此到目前為止,雖然在緬華人部份已取得永久或長期居留證件,但條件不符合或沒有金錢疏通緬甸官員的華人,仍然只持有臨時外僑居留證或通行證。 

        緬甸戶籍管理制度不僅沒有統一規範,更有地方官員私下收賄販賣身分戶籍,因此也有不少華人循此管道買到非自己真實資料國民身分證;此外,亦有不少華人通過加入少數民族或土著戶籍而取得緬甸公民證。 
 

緬甸無國籍華人後裔的悲哀與無奈 

      在專制集權的國家,人民因教育水準低和資訊的封閉,所以對公民權利沒有足夠的了解和認知。在緬甸的華人,尤其居住於緬北偏遠山區和少數民族自治區的華人,因資訊的落後和本身經濟能力的貧困,所以連最基本的居留證也無法取得,更遑論他們能夠了解民主自由、基本人權、公民意識。對他們來說,警察來家裡查核身分就塞錢,要出門到另一個城市就花錢買通行證,在他們的生存環境中,金錢可以買到一切身分證明文件,讓他們免於恐懼和獲得自由。 

        緬甸的華文教育,最高程度只到高中,華裔子弟在唸完高中後,一種是出外找工作,另一種是離開緬甸到國外繼續升學。一般家長盡可能會讓自己的子女出國。因此,即使只有居留證件或沒有任何證件,也要想辦法購買一本可以出國的護照讓子女有機會能有更好的未來,也因而很多緬甸僑生每年都被迫買不屬於自己的合法護照出國。  

        依據「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2條:「本辦法所稱僑生,指海外出生連續居留迄今,或最近連續居留海外六年以上,並取得當地永久(Ei藍卡)或長期居留證件(Pyu綠卡)之華裔學生。」另外,根據9764日 更新之「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公告之「本處受理各類緬甸文件驗證之說明及注意事項一覽表」中之注意事項第4條「緬甸政府規定,年滿18歲之緬甸國民需換發成人身分證,爰請年滿18歲之申請人提出成人身分證。本處僅接受緬甸(Naing)、(Ei)(Pyu)三類身分證,歉難受理緬甸臨時身分證件。」  

        從上面規定可入台的三類身分證件來看,台灣政府或許知道緬甸華人無國籍的問題,也或許知道1948年才遷徙至緬甸的華人至多只能申領到永久和長期居留證,而他們也多是國共內戰後被迫逃離至緬的國軍遺族。  

        永久和長期居留證當然不等於身分證,更不是該國公民,即使按照台灣國籍法規定公民之定義而言,唯有中華民國身分證才是中華民國公民,而永久居留證和長期居留證持有者皆尚為外國人身分。同理,持(Ei)(Pyu)之緬甸永久和長期居留證明文件者也不屬於緬甸公民,其國籍身分亦為外國人。不同的是,持永久和長期居留證的緬甸華人並沒有其他任何國家的國籍。  

        在台灣政府允許緬甸華人持(Ei)(Pyu)身分證件辦護照入境就學或依親或就業時,等於默許緬甸無國籍華人正常入境或購買護照入境,但卻不願公然承認他們無國籍的身分和政治承擔的包袱。更多沒辦法合法取得永久和長期居留證件,只持有FRC、兒童證、特區或少數民族證件的緬甸華人,因為沒辦法以其所持身分證件辦到護照,所以就直接購買(Naing)字號的紅卡國民身分證,以便辦護照出國。  

        總而言之,台灣政府只訂出在緬甸可以用該三種證件出國的條件,卻未考慮很多真正國軍遺族根本就沒有這三種證件。譬如緬甸(Naing)之國民身分證1948年後才遷徙至緬的華人根本沒有合法管道取得(以金錢購買少數民族公民證者例外),而永久和長期居留證也必須在一定條件和花費大筆金錢時間下才有可能取得。  

        因而,我們不禁懷疑:台灣政府雖然希望暗中能照顧到滯緬之孤軍後裔的就學及教育權,也有拉攏其政治認同和外交利益的考量,隱含默認其仍為無國籍人之事實,卻只誘使其購買假護照,而沒有給予合法回國管道。俟回到國內後,又以購買假護照是犯罪行為為理由,不肯依情依理給予合法解決辦法,任回到國內的緬甸僑民在持用非法證件的狀態中自生自滅! 
 

                                                                                              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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