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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請大家盡快準備舉證文件&判決書分類(二)

    護照之偽變造大體上有三種:一種是自己的在僑居地原持真實證件與護照所載資料不同(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等等),譬如你持FRC或通行證等證件無法辦護照出國,因而買了一張緬甸公民字的假紅卡來考試及辦護照,該紅卡上所載個人資料是空戶或人頭,這時你必須舉證出你自己在緬甸的原持外僑居留證或通行證來證明偽造(如果能同時舉證假紅卡資料人頭亦可,但假紅卡一般仲介沒發還且已銷毀)。另一種是你把個人資料提供給仲介而辦出跟自己在緬甸原持證件資料完全一致(包括英文姓名、出生年月日完全一樣)的護照,這時候你也必須舉證出你自己在緬甸的原持外僑居留證或通行證等證件來證明你的護照是變造。另外一種是你入籍少數民族方式取得失效紅卡或購買取得失效紅卡部份也屬偽變造,也須自己提出舉證護照偽變造的證明。舉證和作完整說明必須自行去舉證和說明,反正就是找出你護照是偽變造的證明。

    真的完全沒有辦法舉證出自己是誰的證明怎麼辦?對不起,我也不知道怎麼辦,也不要再問這個無解的問題。因為如果你連自己叫什麼名字、唸哪所學校、籍貫哪裡都無法提出證明的話,其他人又怎麼會知道你是誰?不過我可以跟你說舉證是非常重要的,除影響判決書的「通過」或「不通過」外,以後向移民署申請居留時也是需要的。

    
檢察官的判決書是依據「證據裁判主義」或「自由心證主義」來寫的,即以刑事訴訟法154條和155條為依據。現在的檢察官也多採取刑訴法154條的「證據裁判主義」,所以舉證部份顯得相當重要。因此,同學中還沒出庭者請準備好一切可以舉證的資料,當出庭時隨身攜帶,檢察官沒有提到舉證也要主動提供,因為這可能影響到你的申請居留「通過」或「不通過」。雖然自行自首和承認偽變造護照犯行罪名還不被堪認「很荒謬」,就像一個殺人犯殺了人去自首,但因為無證據或證明可以證明他殺人,所以還是得再找出其他證據證明他殺人才能判他有罪,雖然不合常理邏輯,但這就是所謂的「法律」。

    
同學中的判決書類別80%是不起訴處分書,但卻是兩種截然不同的結果,所以同學要自己學會看自己的判決書是「通過」還是「不通過」。所謂「通過」就是你的判決書中要有「
被告罪嫌(或犯行)堪予認定」這幾個非常重要的字,一般會寫在第二款最後一句;所謂「不通過」的判決書的話,裡面有一句關鍵用語是「應認其罪嫌不足」,一般會寫在第三款最後一句;這類型「沒通過」的一般第二款上會寫刑訴法154條第2款「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基本上有這句話就代表不符合申請居留資格。還有一種更簡單的判別「通過」還是「不通過」的方式,就是看判決書上的最後一款:如果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為不起訴之處分」代表通過;如果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的話代表沒通過。當然還有少數例外判決不能以刑訴法來判別(民國88年5月21日前入境者判決為例外),但我們這第三批的大多數情況下你這樣對照看就知道自己有沒有「通過」。

                            2008/10/10文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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