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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時效已完成」部份,本會於971110日行文至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函詢關於無國籍學生被法院判決
「時效已完成之不起訴處分」之後續處理辦法。內政部入出國
及移民署於971127日回函,大意為:會將本會所提供
之意見,納入解決問題之參考方向。並將研議以其他方式
將其認定為無國籍人,而准予在台居留。
惟行政程序尚需時日,敬祈諒察。 

日前本會接獲移民署通知,已要求此部份同學提出新事證(
通行證及僑校畢業證書、FRC),將往個案簽核方式核定其申 
請居留、定居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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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日後入境同學,如獲相同「時效已完成」之
不起訴處分,因法案尚未通過,不在此次解決範圍內。
亦請勿過度擔心! 



 

附註:本會行文所提供之意見如下 

一、凡中華民國88521日前入境之泰緬地區無國籍僑生, 
   
向所屬地方法院自首後,被法院依「刑事訴訟法
   
252條第2款」判決不起訴處分;以為就此擺脫
    
無國籍人之命運,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提出
   
申請居留遭拒,移民署認為「時效已完成之不起訴處分」
    
乃法院處理案子之程序,而非實質偵察終結。
 

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律師審閱學生處分書後,
   
發現內文中有「行為終了時犯罪即屬成立」等字眼,應認其
   
涉偽造文書罪嫌無疑。
 

三、檢察官偵案行文中,有「被告所涉嫌刑法第216條、第210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最高本刑1年以下有期徒刑之
   
罪,惟已完成追訴權時效期限而不追訴。」按文中解釋,
   
如此學生時效未完成,是否將受到罪嫌認定之判決。
   
故本會認為檢察官已間接判決其偽造之嫌成立,僅因其
    
時效已完成而不追訴之。 

四、本會希望貴署能簽核此等學生申請居留條件,使其能
   
歸化國籍。  

 

 

                   辦公室  敬告   2008/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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