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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7年12月27日  星期四   下午2點整
地點:台中
出席人: 秘書美萍,中部組長新深,俊源,榮華,南部組長世才,及小組員總共22 
記錄:新深 

討論:目前進度與方向討論

新深
    對於李副組長在移民法實施前有出境記錄的同學,可在警政署的解釋函中找解套
方法。那如果可以我們是不是移民法實施前有出境記錄的同學現在就可以申請,這一
點麻煩可以解釋一下嗎
美萍
    這一點目前是努力的方向,17號移民署在開跨部會議中將會提出,透過跨部會
議看能不能找出解決方案,移民法施實前入境有出境記錄的,移民署比較把握解決。 
新深
    那關於移民法實施後的同學李副組長希望用國籍法實行細則第3條中找出路這一
點妳覺得可行嗎
美萍:
    李副組長是建議我們在國籍法實行細則第三條中找出路,其中第三款「由內政部
認定」,只要我們被內政部認定為無國籍人,就可定訂解決方法。不過,還有很長的
路要走就是了。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有
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

 一 、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者。

 二 、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無國
籍人
       民持有載 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者。

 三 、其他經內政部認定者。 
    李副組長與戶政司國籍行政組組長討論的結果是無國籍人必須提出無國籍旅行
證件。重點緬甸並沒有無國籍旅行證件,這一點也是我們目前努力的方向。 
小組員
    那什麼時才要自首呢?為什麼要自首
美萍:
    關於自首之前專勤隊也希望我們自首,但目前沒有一個法律條文可保護我們,
所以等定出一個解決方後法我們才會自首,這樣對同學也有個保障。另外,如果依
無國籍人身份申請歸化,一定要拿出無國籍證明或放棄國籍證明,因為我們根本沒
有國籍可以放棄,所以,才需要自首,得到法院判決書或不起訴書後,才能到移民
署去申請,這就是我們為什麼要自首的原因了。所以,在沒有找出解決方法之前,
還是要請同儘量配合,謹言慎言。 

    目前協助我們的立委有兩位,我們無法回報他們,但至少要知道他們的名字,
不要忘記隨時感恩。 
小組員
    填泰緬地區無國籍學生基本資料表的用意在那?
美萍:
    目前律師覺得想幫我們不知如何幫起,希望我們歸類出不同的學生類別,例如
僑生,海青班,外籍生……。了解同學在僑居地所持身份證明,透過這些基本資料
來歸類出不同類別,方便解決問題。主要的用意,還是要同學事先準備好舉證,例
如在僑居地持外僑居留證等的相關證明,盡量找出自己無國籍人的證明。因為,當
要去自首的時候,你們是要一對一的面對法官了,真假最後都要由自己去解釋和證
明。 
小組員
    在學的僑生是不是不申請工作證也可以?如果不申請是不是會被抓或被罰
新深
    僑生外籍生未申請工作許可者,依就業服務法43條及第68條規定,處三萬元
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在校的同學一定要申請。 
小組員:
    我們是最近加入的同學,也知道申請身份證的事不是很容易,但可不可以說
一下大概需要多久的時間?
美萍:
    同學們都知道目前的我們是完全沒法律的,如何去訂一條適用我們的法,是
非常困難和不易的,可能要有一兩年的心理準備吧,劉姐也是努力三年後,才要
求到訂出一個特別的解決方法,我真的沒辦法給大家一個確定的時間。
小組員
「救總」獎助學金麻煩可以講一下嗎
美 萍
    獎助金申請計劃,以緬甸僑生分發率較高的20所大學為計算,每所給予2
名額,每年一萬元整。申請條件除歷年成績外,另有家庭狀況特殊者為優先。另
外我們會著重將獎助金分配在較偏遠,工作機會較少的地區或私立學校。 
    另外,劉姐希望將「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正式起來,主要有近、
中、長期的目標
近期目標:協助泰緬地區無國籍人爭取國籍
中期目標:為留台同學以正常管道及技能,以正當管道合法尋找工作,解決同學
          生活及工作上的困境。 
長期目標:送愛到緬甸。將在台灣所學到的專業技能,帶到僑居地,改善家鄉的
          生活。像送愛到泰北就是一個非常成功的例子。同學也可能就此找到
          改善他人生活的成就感。     


    還有劉姐交代的功課,寫稿投稿,或是將自己的生活片刻拍成影片用Youtobe
的方式上傳,題材可以由同學自己去發揮。在劉姐回來之前,每組至少要交出一篇
稿,如果小組員沒交稿,就由組長負責。
新深:
    關於繳交會費一事同學們有困難嗎?繳費主要是辦一些大型的活動需要資金,辦
活動是為了增加社會輿論,希望同學寫故事投稿,透過社會輿論的力量來給政
府壓力。繳費一事沒問題我們會議到此結束。
祝大家在新的一年,萬事如意,心想事成!


     
                                        記 錄   楊新深 2007/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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