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立社團簡述: 社會團體以推展文化、學術、醫療、慈善、公益、社會服務等為目的,相信大家亦清楚本會以何種目的為依歸。 通常在申請名稱時,必須冠以組織區域之市縣,如「台北縣會」,如名稱有定義之必要,需要載明其定義。
一般成立人民團體分為全國性與地方性,全國性到內政部申請,地方性到市、縣政府社會局申請,必須先備有30位發起人。人民團體又可分為三種類型:職業團體、社會團體及政治團體。可想而知,本會為社會團體。
二、本會成立宗旨及目標: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宗旨為協助在台灣泰緬地區僑民生存權益之爭取、回國就學及生活照顧。
近程目標
1、針對在台灣泰緬無國籍僑民合法身份之爭取。
2、在台灣泰緬僑民生活權益之爭取。
3、在台灣就學之泰緬僑民生活照顧。
中程目標
1、結合企業,提供泰緬僑生安全打工、保障收入之服務性工作。
2、專職培訓,強化就業功能。
3、提供泰緬人士相關法律咨詢。
4、事故發生協助及援助。
5、提供僑生獎助學金、急難救助金、助學貸款,減少泰緬地區華裔僑生回國升學休退學人數比率。
長程目標
1、 望每位僑胞學生能學有所成,貢獻己力。
2、 在泰緬地區成立分會,提供當地相關訊息,協助學成回到僑居地,可就地發展自己專長,實現自我。
3、 培養國際視野,教育英才,開創無限生機。
三、申請社會團體須備下列文件
1、章程草案
2、申請書
3、發起人名冊及發起人身分證影本
4、其他必要文件
四、我們目前要做的部份
1、尋找30位發起人,發起人必須為設籍於台北縣內,需年滿20歲。
如同學中有親屬設籍於北縣,又贊同本會成立之宗旨及標的者,請於元月31日前告知美萍(0939-859248)。
2、今天到台北縣政府社會局去問相關細則的部份,會員資格亦必須為台北縣戶籍。在請問成立社會團體的專家時,是說只要30位發起人為台北縣戶籍即可,會員可以分佈全省各縣市。是否有其協調解釋空間,將會繼續努力釐清細節。
3、30位發起人確定後,先至主管機關社會局申請立案資格,通過後,須於6個月內籌備成立,如逾期即轍銷許可。要召開三次以上的籌備會議,在召開籌備會議的同時,必須先通過本會章程草案,選舉理事、監理事及會員資格認定。
4、本會章程草案已初步制訂完成。等召開籌備會議時,修正即可生效。但訂定章程之決議應為會議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5、籌備會議進行期進,應公告徵求會員。如無會員可徴求,可報請主管機關免於公告召募會員之舉。
6、發起人籌備會議召開時,如發起人無法出席,須以書面委托代理人代為出席,每人僅能代理一位發起人。
7、本會會址及辦公設置。
五、最後程序
將以上會議及相關事宜確定後,30日內,具章程一式三皆、會員名冊一份、選任職員簡歷一式三份,及相關籌備會議記錄,報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發給立案證書及圖記。
以上是目前將本會正式立案之努力進度報告,因無任何成立社團之經驗,所以,僅能邊探索邊學習,相關文件及細則部份,仍會繼續請教專人及社會局,希望一切皆能圓滿立案!此即是劉姐臨行泰北前交代美萍完成之工作,對我而言,劉姐交代的任何事,都是新學習新挑戰,亦希望同學能從旁建議及指導,將不甚感激!
李美萍 報告於 2008/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