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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是猛猛。民國三十九年我父親楊國祥和大伯父楊國生兄弟二人跟隨中國國民軍第八軍團殘軍撤退到滇緬邊境山區,而二伯父却被分編到當時的第二十六軍也被迫向西南撤軍後來就再也沒有他的消息。大伯父也在一場泰緬邊境的戰役中不幸被砲擊中身亡,後來我父親被指派組成游擊隊活動於泰緬邊城-眉賽和大其力之間的山林野地,以防衛泰共的偷襲,靜待時機反功回國雲南昆明,只等蔣委員長的一聲令下,想不到這一等就是數十年。父親在一次帶隊追摷泰共時,右手手腕被子彈射穿,因為當時在深山野林間没有得到完善的醫治,以致右手永久性的麻木無力。 
   民國51年父親因外傷不能持槍作戰,正直壯年的他,最後帶著分別為兩歲和一歲的大姐、大哥和母親遷往緬甸北部山區小鎮的一個偏僻村落 嘎連村落脚定居;那是一個只有二,三十户人家的小村,包刮當地原住民,山頭人、崩龍人,我就是在那出生的,父親開始學習耕種玉米,稻穀,養雞可以勉強維持生活,為了避開緬甸軍隊的注意還努力容入當地原住民的社區,學習原住民語言,因為若是給緬甸軍隊發現我們是國民軍的話就會被抓去槍斃,連小孩子也不放過,所以父親把當時國民軍隊發的有関証件全部一把火燒了,以免被老緬兵搜出來全家大小都遭殃。因為爸爸沒有緬甸身份證,我們兄弟姐妹沒人有出生證明,也沒法在當地報户口,申請當地身份証就更加難了,要到城鎮去只能請村長開個保證書(類似通行証)帶在身上才可以,因為當時緬甸北部地區城鄉與城鄉間軍隊都設有檢查站,只要他們懷疑是中國國民軍人就抓去關,所以我父母親到現在還是住在那偏遠的小村莊不願不敢離開,我的父親啊 就像柏揚先生說的 他們是一群被遺忘的人,他們戰死,便與木同朽;他們戰勝,仍是天地不容。而生為這一群孤軍後代的我們命運就該如此的坎坷嗎? 
為了親睹祖國風彩,學生於1993年通過台灣教育部對海外華僑招生考試,而得以就讀台北市立松山家商國際貿科,畢業後繼續升讀私立景文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科至畢業,在台居住至今巳逹14年的時光。華僑旅居海外大部分會遭受到不平等對待,尤其是在極權獨裁的緬甸,連當地本國人想要出國都會受到百般阻撓,更何况對只是三等公民的緬甸華僑僑民來說,想申請謢照出國是一件天方夜譚的事情了。當時在台校方來函通知開學在即要我盡快到校報到否則學藉不保,在此百般無奈的情況下被迫不得巳只能採取小道偏方,一切用錢來解決問題(緬甸政府巳違法侵犯人權在先)199310月我的大姐透過一位與當時緬甸外交部有業務來往的中間人,以三十萬元緬币的代價替我購買到一本偽造的緬甸謢照,才有幸得以來台學習中華文化和新知。 
    19949月報讀台北市立松山家商夜間部一年級 至19986月畢業, 19989月繼續 就讀 私立景文技術學院企業管理科二專部,20006月畢業。畢業後想要回緬甸時被告知我的謢照無效且身份資料不符,不得入境緬甸,想要經由泰國回去時泰國在台辦事出處却拒發給簽證,在台沒有身份證,居留證又過期,一時之間我巳成了幽靈人口而有家歸不得。我巳近14年没有見到家人了,在台沒身份證不能工作,自畢業後的生活費只能靠著大哥和大姐寄來貼補而得以存活,雖然我有健康的體格和靈活的頭腦足以用來謀生,但在 法律的不人道規範下這些都無用武之地,堂堂五尺之身却還要仰人鼻息,真是悲哀呀,我生存在自由民主的台灣,却活得像在監獄裡的束縛和無奈,但願一朝能求得自由身,可以在台灣取得合法居留權或公民身份.. 
    民國91年玉92年間內政部公告依移民等九條規定泰,,印尼地區僑民在台合法連續居住滿五年以上者可申請歸化為中華民國國民,當時就有泰緬地區僑生大約200人左右都成功申請到國民身份証,申請歸化的附帶條件之一是必須到緬甸駐曼谷大使館取得放棄緬甸國籍證明書才能辦理申請歸化國中華民國國民.因為在緬甸我没有合法的身份,一直被視為外國人,現在所持有的謢照也是當年用錢買來的,無法去辦理放棄緬甸國籍的手續,其他和我同一年入境台灣的同學,甚至在我之後才入境台灣的學弟學妹們個個都巳申請到國民身份證,男同學或學弟們現在都巳當完兵退伍,在各行各業巳都有很好的發展,女同學或學妹們也一個個的結婚生子、經商,來去自如地打拼於國際間。看著同學們個個都可以有很好的發展,我真是羨慕他們呀,唯有我這個孤軍的後代孤兒至今仍身份不明,至今仍飄蕩在台灣社會底層的邊緣居無定所,毎天得提心吊膽地打零工求生存,因為沒工作證沒有公司敢顧用我,有時在街上和老同學不期而遇時,都不好意思主動打招呼,曽幾何時我巳變成一個行屍走肉的人了,而今雖巳屆適婚年齡,也交過幾個很要好的女朋友,但礙於身份的問題,所愛的人一個個最後都相繼離我而去,那種心如刀割的痛,又有誰能真正體會過呢?生為孤軍後裔的命運難道就該這麼的卑微低賤嗎,有時我會想,當年老爸若不參加國民軍隊的話,我今天的命運應該不會如此的悲慘吧,我對不起父母親,離開他們身邊這麼多年至今仍未能回去進孝道.我困留台灣十四年,未來不知還要等多少寒暑才能獲得作為一個人的尊嚴? 
    所幸於今年430日移民署發布新聞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只要是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日以前入境,不再有出入境紀錄的泰緬孤軍後裔,許可其在台居留.” 恰巧我的身份和境况符合此規定。
    我自認是一個奉公守法的好公民,一直以來遵守不移,也以同等告戒周遭親戚朋友左鄰右舍亦若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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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緬權促會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