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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要求立即刪除置人民死生於不顧之法條,確保社會公平自由原則

 依據憲法

 

 

第十五條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二十三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
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第二十四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
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法是為解決問題而訂的。置人死生於不顧之惡法必須優先修訂。
基於以上憲法條款給予人民的保障,我們嚴正要求:
  

一、刪除「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對於無國籍人申請居留  

    之時間限制條件。  

二、放寬解釋第一項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因僑居地區之
   特殊
狀況,必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由主管機關就特
   定國家、
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政院核定,不受
   第九條及第十
條規定之限制。盡速訂定「泰緬地區無國籍
   華人回國升學、
定居作業辦法」。  

三、第十一條之、冒用身分或以不法取得、偽造、變造之證件
   申請
  則併入特殊地區之特殊狀況解釋,以釐清原罪責任。 
 

敬致    立法院長王金平 
 

            行政院長劉兆玄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敬呈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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