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07年12月18日 星期二 早上9:30 三、解釋本會內部所設計之同學基本資料及身份認證統計表 僑生狀況分析: 美萍總結學生狀況:
地點:台北市廣州街15號 (入出國移民署)
出席人員:李臨鳳副組長 李美萍同學
(此份會議記錄因字數過多,將分兩階段貼上,不便之處,請同學見諒。)
第一階段:解釋移民署樣態分析及本會內部所設計之同學基本資料及身份認證表格統計分析說明
一、移民法實行前填表人數35人,以表格內容中的狀況(一二三) 居多。
分析實行前入境同學狀況
(1)實行前來台,後有出境記錄,因此不符合申請身份資格
(2)泰緬同學無任何華僑或軍職證明(即少數人有)等相關可以證明身份之文件。
(3)部份泰緬僑生在該國並任何身份文件,在回國升學時,多以購買他人身份回台。
圖一:移民法實施前入境統計簡表 圖二:移民法實施後入境統計簡表
(因統計圖表張貼不便,會請資訊組長阿傑載入內部溝通部落格,請前往參考)
二、移民法實施後填表人類共258人,以表格內容中的狀況(一六五四八居多)
總分析實施後入境同學的狀況:
其中同學狀況比例前五名分別為
狀況一(257人):泰緬僑生在該國並無戶籍及身分證件,於獲知僑委會或教育部錄取回台就學時多係以假身分申辦或購買泰緬護照來台,擔心返國後被查獲逮捕。
狀況六(245人):僑生無法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證明、軍職證明或華僑證明等,不能以無戶籍國民申辦。
狀況五(241人):因為違法工作無法提出工作及收入證明,不能申辦永久居留。
狀況四(235人):僑生學業結束後無法在台直接轉換其他身分在台居留而滯台且違法工作
狀況八(226人):為免被查獲逾期居留,將緬甸護照以假延簽方式持有,或持有已過期之泰緬護照,尚未向法院自首。
總分析:泰緬地區到台之部份僑生,在僑居地並無任何身份證明文件,多以假身分或購買他人護照入境,同理,亦無任何可以證明其為中華民國戶籍國民之文件。至使同學在學業完成後,無法取得台灣居留權,成為非法滯台之幽靈人口。
本案同學中又為三種類型,分別為僑生、外籍生及海青班
填寫本會表格的僑生共233人,外籍生9人,海青班8人,持判決書同學5人。
實際填表人數:255人。
1、此批學生皆為移民法實施後來台
2、在僑居地並無任何證件
3、多為孤軍後裔,但無法提出相關證明(238人中能提出軍職證明的僅五位學)。
4、來台護照多以透過仲介辦理,有購買他人死亡或少數民族護照,資料與本人未相符。
5、護照上印有「不得入境台灣」之簽章
6、護照到期,多為假延簽。原因:護照原本就不屬於自己,更無法負擔護照延期的龐大費用。
7、在台已逾期居留,又無法返回僑居地,成為滯台人球。
外籍生狀況分析
本案以購買他人證件以「外國學生」申請者共9人(以填寫資料表為計)
外籍生狀況:皆為緬甸同學
1、並無緬甸身份證,為符合其外籍學生申請資格,而購買他人身份來台。
2、在當地無身份證明文件。
3、護照透過仲介辦理,有的資料與本人不相符
4、外籍生大多分發至私立學校,無法負擔龐大學費,而直接退學。
5、因持他人證件來台或購買護照失效,而無法返回僑居地
海青班
海青班雖為學員制,在台學習兩年技能,再回僑居地,並不具學生身份。緬甸地區海青學員共8人(以填寫資料表為計)
海青班狀況:
1、並無緬甸身份證,為符合申請資格,而購買他人身份來台。
2、在當地無身份證明文件。
3、護照透過仲介辦理,有的資料與本人不相符
4、海青班學員大多分發至私立學校,無法負擔龐大學費,而直接退學。
5、因持他人證件來台或購買護照失效,而無法返回僑居地
泰緬新娘的部份,以特殊狀況分類:
1)護照被判定為真護照。(不起訴處分書)
2)泰國不承認其為泰國人,無泰國國籍可放棄。
3)警政署因其於88年5月21日後有出入境紀錄,在未取得放棄泰國國籍之無國籍證明前,不許可申請入籍台灣。
4)羅佳妮已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是目前同學的狀況分類及解說,很複雜,但再怎麼複雜,也似乎只有兩條路可以走,一是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二是無國籍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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