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3/17拜訪立法委員會議記錄
地點:立法院
出席:劉姐 徐委員中雄辦公室陳主任雪慧 林委員鴻池國會洪助理志杰
呂委員學樟辦公室徐主任如松 美萍
討論:請求協助本案中移民法實施後入境之同學身分證爭取。
陳主任:這個案子似乎已經努力很久了,之前就有聽過這案子的報導,只是一直
沒有機會好好了解。
劉姐:這件案子已經解決第一批、第二批泰緬學生外,回台結婚、工作的也在移
民法通過時一併解決過。現在的第三批學生是因為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
是落日條款,而這些學生是在移民法實施後入境,但問題不解決就永遠是
問題。所以,現在的要求是要台灣政府面對泰緬地區有無國籍華人存在的
事實。讓海外無國籍華人不論用什麼理由要求回台,都不必做假去購買他
人護照,也不至於增加我們在審核上難以認定非邦交國的護照真偽問題。
陳主任:對於無國籍人的定義,在移民法中並沒有很明確。至於無國籍華人,我
們也曾經跟官員要求過正視這個問題,但官員的回答是:海外無國籍華人
的總人數比台灣人民還多,就用這樣的理由推拖。而且,移民法對於針對
無國籍華人的身份問題,並沒有特別處理的辦法,照目前看來,無國籍華
人並沒有解決方法,還是要跟外國人一樣用相同的法條申請在台灣居留。
其實,台灣對於大中華概念是存在的,只是擔心開放門戶後,會有更多的
華人借此理由回國。
劉姐:對於無國籍華人的數目,因為多將注意力關注在泰緬地區部份,泰緬地區
照其歷史背景,及泰國已全面發放泰國公民字給予華裔難民,允其成為泰
國公民的動作來看,所謂無國籍華人含緬甸加起來應該不超過5萬人。但
納入西藏,數量就很難說。但可以在處理辦法中訂出明確的資格審核標準
,強化政府的管治能力。
陳主任:如果要訂定解決方法,不可能只針對泰緬,還會有其他不同地區的無國
籍華人會一併要求。
在資料上,有看到曾經找趙永清委員和柯俊雄委員幫忙,請問他們的幫忙
期間向政府部份提出解決方法的進度到那裡?
美萍:在兩位立委協助期間,因為有五位同學被收容,所以我們多將重心放在援
救這幾位同學身上。但有向立法院針對我們的訴求呈出臨時提案。
劉姐:其實在移民法第16條中有一個很大的空間,即:「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因僑居地之特殊狀況」只要確認無戶籍國民是否等同於無國籍華人,或是
海外他國國民,就能在以不違背母法精神的狀態下,訂定解決方法。
陳主任:這樣的解決方法是可以協調的,最好是不用動到要修法,之前移民法運
作工作為四年,審查、一讀等等,花了很長的時間,希望能在不用花那麼
長的時間下解決同學的問題。
劉姐:以之前的經驗,第一批學生是由僑委會以專案處理辦法解決;以後的如救
援被無限期收容人、泰緬地區配偶及第二批學生則是依法院偽造文書的判決
書,再到境管局申請無國籍居留證後歸化。每案解決的運作時程大約一年。
陳主任:從移民法中找解決方法是可行的。而且你們都有了解決方法及方向架
構,我們就朝這個方向努力,看看是否能在母法之下,訂個行政命令,儘量
不修法。我們目前已經有這樣的目標,下一步該如何走,這邊會再跟志杰商
量。也請劉姐這邊直接定出作業辦法,再由各立委協助推動。
徐主任:之前有從富庭那邊聽過無國籍人的狀況,但沒有很深入的了解。我們要
如何去認證哪些人是可以在台申請身分證的有資格的人?
劉姐:移民法第16條第2項中,明確規定出「本法實行前已入國之泰、緬、印
尼地區無國籍人,未能強制出國者,應許可以居留」
徐主任:這樣看來,認證一是人的要件(泰國、緬甸、印尼),二是無法強制出境
者。
徐主任:泰緬地區的華人,多是當時的孤軍,孤軍不是可以用之前的軍職申請台
灣定居嗎?
美萍:憑軍職證明,只能申請到台灣的國籍證明,不能歸化。國防部說當初的孤
軍,僅是一種工作職業的認定,與國籍無關。
徐主任:結婚依親也不行嗎?
美萍:結婚依親就必須要有國籍可放棄才能歸化,無國籍華人並沒有國籍可以放
棄。
徐主任:建議可以找僑選立委幫忙推動,目前已經有方向,辦法出現後,直接串
連委員推出,這樣就能通過解決方案了。會再安排聯絡其他委員的協助!
劉姐:真是非常感激!
美萍記錄 2008/3/18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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