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根據最新戶籍法關於結婚之相關規定解釋: 2008/5/5
原公文內容:
「台緬雙重國籍人士與緬籍人士之結婚面談及依親簽證申請,具有台緬雙籍人士擬與緬籍人士結婚者,可以緬甸籍身分返回緬甸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由結婚雙方當事人向緬甸法院辦理結婚登記,嗣分別辦理「婚姻狀況宣誓書」,經駐泰國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後,持往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原文中之「具有台緬雙籍人士」的意思是:
男女雙方均有緬甸籍身份,但其中一方,已經在台以依親排配方式申請定居之無戶籍國民,可以以緬甸籍身份回僑居地完成結婚事宜,入台後,再到戶政機關辦理婚姻登記即可。
此文是因應緬甸地區自96年起不發給單身證明之政策。
自今年97年5月23日 起,戶籍法重新規定,結婚改為登記始有效,僅有公開儀式將不具法律效力。
因此,對於目前緬甸籍人士欲與台灣人士結婚,尚無解套方法。但本會將會列入爭取權益事項之一。
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 敬告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