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落在台灣的亞細亞孤兒(四)
    據查,政府對泰北難民子弟所以不肯核發中華民國身分證,其法律根據為:依據現行「國人入境短期停留、長期居留及戶籍登記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以偽造、變造證件或冒用身分矇混申請或入境者;及第五款,持用外國護照入境者,均不許可在台灣地區申請戶籍登記,如已辦妥戶籍登記者,得予撤銷,並限期離境。而此法就政府部門得以執行的部分僅「不許可在台灣地區申請戶籍登記」而已,卻無能力將該批難民遣返所謂的僑居地-泰國。 
    又查,外交部於八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覆王天競委員函謂:
二、政府對本案非常重視,本案遵經邀集有關機關會商,審慎考慮
    研擬方案呈報行政院,並奉核示:應依法處理;對於暫不予強
    制離境者,則請其具結於畢(結)業後,一定離境,(誰有能
    力來幫助他們離境)以及在台就學期間不接運家屬來台,其理
    由為: 
(一)除能維護法律尊嚴及國家安全外,並能達成該等僑生回國升
    學之目的。
   (國籍法中:凡生父為中國人或生時父不詳,母為中國人者,
    得取得中華民國國籍。此條法律尊嚴何在?政府每年開放大陸
    同胞六百名入境設籍,對中華民國國軍後裔卻有安全顧慮?豈
    非是欲加之罪?該批學生是僑生還是難民?政府難道有弄不清
    楚的理由?僑生應有僑居地之居留權,而泰北難民是沒有任何
    正式身份證明,才要花費巨資購買泰國護照以求回到中華民
    國。) 
(二)符合政府教育泰北僑生,返回泰北貢獻所學之初衷。
    (誰來幫助他們返回泰北?要一群持泰國身分證的人到泰北難
     民村去照顧中華民國政府遺棄的中國人,理由何在?)
(三)如持假護照者,得以設籍定居,持真護照者,學成後卻必須
     返回泰北,不但造成不公,且鼓勵不法。
    (要中國難民自行設法取得泰國護照,可是公平合理的作法?
     要無泰國身份之中國難民青年持用泰國護照入境,誰在鼓勵
     不法?) 
(四)如允許渠等在台設籍定居,對於大陸同胞偷渡來台,以及海
     外僑胞非法入境,而要求援例辦理時,政府將無法處理。
    (對難民身份差異都弄不清楚的政府,筆者的確相信他們無能
     處理如此複雜的問題。
三、倘持偽變造護照泰北學生之離境與遣返遭遇困難(如偽變造護
    照已被沒收,無合法身份證件;又如萬一泰國政府拒不予入境
    ;又如倘將被泰政府課以刑罰而又不得取得合法泰國證件等)
    ,政府各有關部會當商研議解決之道。
   (自民國八十一年至八十四年,足三年了,解決之道呢?)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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