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 願 書
受理請願機關: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星期三 於台北縣
副本抄送:立法院
內政部
徐中雄立法委員
顏清標立法委員
外交部及僑務委員會
司法委員會
法制委員會
請願事由:懇請相關單位製訂「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
法。」徹底解決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以非常手段取得回國護照之
問題,使國人均能享受公平、合理的生存機會。消弭影響社會安
全之隱憂。
請願之名稱:請求訂定「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
說明:為提供以非常手段入境之泰緬地區無國籍華裔人民在台灣申請國籍,
謹企求
一、提供在特殊情況下失去國籍之華裔子民能以合法、正確管道回國定居。
二、在不違背憲法及基本人權之範疇內,貫徹「人人均應具有一個國籍」
之人權法規意義。(世界人權宣言第15條:人人均應擁有國籍)
建議條文一:凡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持出生國難民字、外僑居留證或他人
少數民族身分擬入境我國者,准透過僑委會向外交部申請多
次出入境之無國籍旅行護照。並准依無國籍人無戶籍國民身
分申請在中華民國居留或定居。
說明: 一、泰緬地區目前仍有許多無國籍華人,未取得當地國籍,更未得到
祖國中華民國政府相關法律庇護,致使泰緬地區華裔僑民為回
祖國升學,造成購買他人身分,辦理護照回國升學問題不斷,實
為國家安全之隱憂。
二、所購買之人頭護照(他人出讓、他人遺失、死亡者)出境後,原
賣方申報遺失,護照因此失效。官方以高價賣出無戶籍護照,使用
期限3年,延簽需納高稅金。滯納罰款、不納失效外,該本護照回國
時仍可能遭致逮捕、拘留、罰款等刑責。
建議條文二:凡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持外交部核發之旅行護照回國升學之
僑生,學成後,依僑教政策,應返回僑居地服務。
說明: 一、為杜絕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購買他人身分、護照回國升學弊端,
應加強政策宣導及入境資格審核。
二、完成並配合僑務委員會「凡回國升學之僑生,學業完成後應回僑居
地服務」之政策,回饋海外僑民。
建議條文三:凡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後,因結婚、依親、就業,及無
法返回僑居地者,宜准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請定居。
說明: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返國申請定居,得依據歸化條件,在無國籍可放棄
之狀態下,由主管機關核定其定居申請。
請願之法律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一項:「台灣地區無戶籍國
民,因僑居地之特殊狀況,必須在台灣地區居留或定居者,
由主管機關就特定國家、地區訂定居留或定居辦法,報請行
政院核定,不受第九條及第十條之限制。」
請願單位: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籌備處
地址:台北縣永和市中正路88號2樓
電話:02-29454868
傳真:02-29454868
經過幾經半年的立法委員,總統選舉,欲藉立法院協助解決本案的機會等同於零.
移民署雖然在96年底同意88年5月21日以前進來,以後有出境的泰緬印尼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居留,但以後進來者不予處理的態度始終未曾改變.置將近400位學生的居留問題於不顧.
新政府到位後,我們立即提出本作業辦法,希望政府能面對泰緬地區因為國共對立,所產生的海外國民仍是無國籍人的事實,訂定「泰緬地區無國籍華人回國升學、定居作業辦法」,徹底解決無國籍人必須持用偽變造護照才能回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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