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應注意事項:
一、同學如獲不起訴處分(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 判決 三、向法院申請發還任何扣押物,必須在法院將案子 四、同學如尚未上法院或尚未收到判決書前,請勿向法院提出 五、同學如獲法院不起訴處分,無論通過與否,都需將處分書 六、未通過同學,法案通過後,會再與主管機關研商後續處理 七、88年5月21日前入境的同學,如獲不起訴處分 八、88年5月21日前入境同學,如獲法院「證據不足」
者,先打電話向書記官詢問是否可以要求發還護照,
如無法發還者,上網下載或向所屬地方法院櫃台洽詢,
填寫一份「刑事聲請發還扣押物狀」申請書。
二、聲請發還扣押物,是為了讓無法通過法院判決的同學,
在移民法修正通過後,作為可能重新自首之證物。
偵察終結後,才能提出「發還扣押物」的要求。
「發還扣押物」之申請,以免觸法。
影印後,傳真或親送至辦公室存檔分類。
辦法。
(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2款「時效已完成者」)
已發文至主管機關,回函後會立即公佈詢問結果。
88年5月21日後入境同學,也請靜待佳音。
不起訴處分,需提出新事證(如FRC、通行證、
僑校畢業證書等),再向法院自首。
九、請同學勿需過於擔心,也請好好保重身體!
辦公室 報告
2008/11/21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