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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須向辦公室登記者: 2009/03/03 辦公室
一、尚未開庭偵訊。
二、已出庭但還沒收到判決書。
三、已收到罪嫌不足(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不起訴處分書,但還沒發還護照(含檢察官未發還&護照尚在泰國檢驗中之狀況)。
**注意**:如果判決書種類是罪行認定不起訴(甲類253條)、追溯時效已過不起訴(252條第2款)、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乙類判刑)、緩起訴處分書等的同學,則不需打電話向辦公室登記。
不需向辦公室登記者:
一、尚未換領臨時登記證者(含還在唸書未自首和七月中後才加入之新會員)。
二、已領到判決書(含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書)+護照之同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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