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於2009年6月25日 去函「入出國及移民署」,要求延長
「臨時外僑登記證」之效期。「入出國及移民署」的正式函覆
內容如下:
一、復 貴會98年6月25日 泰緬權促政(98)字第0010號函。
二、有關滯臺泰緬學生之「臨時外僑登記證」應否延長,說明
如下:
(一)按臨時外僑登記證核發之目的,係為利滯臺泰緬學生
於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及滯臺泰緬地區國軍
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未完成修正及訂定前
,使渠等免於被收容或強制出境之權宜措施,合先敘
明。
(二)查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修正案於98年1月23日
經總統公布,另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
或定居許可辦法亦於98年6月8日 發布施行,滯臺泰緬
學生申辦居留事宜之法制作業均告完成,相關送件須
知並已登載於本署網站;且國防部查滯臺泰緬學生持
偽變照來臺自首案之偵結95%,目前滯臺泰緬學生依
規定向本署提出居留申請案計400餘件。綜上所述,
貴會所提延長臨時外僑登記證時效乙節,實無必要,
並請貴會轉知儘速申辦居留事宜。
(三)惟考量依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
許可辦法申請居留者,因經本署許可核發之單次入國
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須寄至我駐外館處,
供申請人持憑入國換臺灣地區居留證,申請人經本署
通知得出國領證時,如已逾臨時外僑登記證效期者,
為免屆時無法出國,同意渠等之臨時外僑登記證得延
六個月,請轉知渠等攜帶原證,尚有效期之護照及國
軍後裔證明,逕向居留地所在之本署服務站辦理延期。
三、至前已收到本署寄發之臨時外僑登記證延期通知單者,係
因本署外僑居留系統自動檢核居留效期,致生誤發臨時外
僑登記證延期通知單情事。請併予轉知收到通知單之學生
無須辦理延期,本署將於臨時外僑登記證效期屆滿(98年
7月20日 )後清查,如有誤發延期者,主動註銷其臨時
外僑登記證。
四、另97年7月15日 、16日辦理自首時,原係在學且外僑居留
證尚未逾效期之泰緬學生,於換領臨時外僑登記證後,如
無法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或滯臺泰國緬甸地區
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以無戶籍國民或無國
籍人身分申請在臺居留者,為維護其就學權益,同意渠等
之臨時外僑登記得換回外僑居留證(效期與原居留證相同)。
辦公室公告2009/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