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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移民法第16條第1項(泰緬專案AF391)出境領證同學請注意:
一、有自首且持臨時登記證者出境時須攜帶:
應備文件:有效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臨時登記證正本、入學分發通知書(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1300元之收據等。
※ 送件核准後臨時登記證可至移民署延期,可以延至2010年7月20日(去延期時記得帶上軍職證明),如未延期將無法出境。如原外僑居留證有逾期和罰款並記得也帶上罰款收據。
二、未自首持外僑居留證者出境時須攜帶:
應備文件:有效期間超過6個月以上之護照正本、外僑居留證正本、入學分發通知書(或學生證或畢業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1300元之收據等。
※ 外僑居留證如有逾期請至移民署繳交罰款(外僑居留證不能延期),出境時也請帶上罰款收據,否則將無法出境。
另外,有關機票及出境事宜,請洽歐立捷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電話:02-25455665,傳真:02-25455667
2010/01/25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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