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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會為協助緬甸貧困地區清寒學生求學,特訂定本辦法。
二、申請資格:凡緬甸地區家境貧困之學生,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申請。
(一)在緬甸地區市區或郊區各級華僑學校就讀,且家境清寒者。
(二)退學、輟學者,如確有就學意願,且品格良好,請校方協
助說明後,本會接受申請。。
(三)已申請其他團體及教會認養者,請勿重複申請。
三、凡提出申請者,由緬甸地區「讓愛紮根計畫管理委員會」初審,經「社團法人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決審通過後,由本會協同管委會發放。
四、凡經審查合格之申請者,小學部每名每學年補助新台幣貳仟伍佰元,中學部每名每學年補助新台幣陸仟元,並發給認養人鼓勵明信片乙張。
五、每年助學金申請核准名額,視本會當年勸募所得酌定之。
六、申請者應備文件:
(一)清寒助學金申請表(由本會製表)。
(二)就讀學校學期成績單(由各校提供)。
七、上述應備證明,若經查證有虛偽造假之情事者,一律取消申請資
格。
八、助學金申請日期每年十月至十二月止。
九、助學金核發日期,每年三月份。
十、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公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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