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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本會去年所申請辦理之「讓愛紮根」勸募活動,許可日期已於民國1011011日屆滿,按「公益勸募條例」之規定,將於近日內報呈主管機關內政部備查。今先將預備報呈之相關資料,公開徵信於本會網站(先前已公開於網站內資料不再重複貼告,敬請自行於「讓愛紮根」欄目查閱),以示公信以及接受社會大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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