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人:副署長吳學燕
管制科:科員涂志銘
■新聞稿1則□背景資料 份□照片 發稿單位:入出國及移民署
■請立即發布□請於96 年 11月02日發布
移民署呼籲:泰緬人士已符合移民法規定者請速申辦,適用疑義將召開專案會議研析協助解決。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表示,現行入出國及移民法對泰緬人士申請在臺灣居留定居已有規定,可以「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身分申辦,自移民法施行至96年10月底止,符合規定已申請獲准居留者有22,550人,獲准定居者為25,739人。而內政部在89年間為了持偽變造護照入境之泰國、緬甸及印尼地區無國籍人無法檢附無國籍證明召開專案會議,已協助231人獲得身分。但移民署也發現仍有部分人士受限於移民法施行後曾有入出境記錄是否得視為無國籍人身分是否適用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疑義等,將於近期召開研商會議,協助泰緬人士解決身分困境。
對於泰北孤軍後裔身分特殊,內政部部長表示基於人道立場,應儘量予以協助,且指示戶政司及移民署就得以協助解決案件類型廣為宣導說明。此外,移民署分析無法適用移民法的泰緬人士,其爭議點約可分為三類:一是提不出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或華僑證明,無法以無戶籍國民身分申辦;二是對無國籍人界定的疑義;三是泰緬人士無法取得喪失國籍證明,影響辦理歸化程序。針對這些爭議及可能衍生的問題,內政部研議召開專案會議協助解決。
移民署再度呼籲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9 條、第10條及第16條2項規定無戶籍國民或無國籍人定義的泰緬人士,請逕向該署各地服務站提出申請。
有關申請居留定居條件一覽表請參閱附件。 請下載附件
附註: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九條第十條不適用於無國籍人
資訊組 感謝聯合報林沿瑜記者提供此則新聞稿
聯絡人:組長阿傑
Tel:0930203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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