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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誠如廖老師自己在『課程目標』裡所說的:他個人十分積極的參與了台灣的「移民運動及修法過程」,「對法律背後的政治、社會因素如何影響法律的成長」的確有更清晰及深入的了解。

     初識廖老師,是在民國9091年吧,救總為大陸配偶爭取縮短居留權的一個學術研討會上,我受邀參加,會參加其實只是基於對救總的感激與禮貌,並不認為這樣的會議對改變『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之2的「落日條款」事實會有什麼樣的助益。

    但在廖老師的報告中,我第一次發現台灣原來有一群學者及律師們成立了「移盟」(移民移住人權修法聯盟),正在積極的為台灣新移民爭取更務實的移民法條。

    我會後向廖老師做自我介紹,也希望能藉助「移盟」的力量,幫88521日 以後入境的泰緬無國籍人尋求解套方案。也許是方向跟訴求不盡相同或廖老師對「無國籍」的背景認識不深,我們只交換了名片,雖然有過聯繫,但當時的廖老師只推薦我去找賴芳玉律師,

與 廖 老師的關係從此不了了之。

    民國97年的「73行動」之後,廖老師撰文投書聲援我們的爭取國籍行動,我再度發現廖老師在這塊領域的深入及熱情。

    在這次的課堂中,廖老師用了幾個實務經驗,包括謝紅梅的大法官618釋憲案,說明在爭取合法居留權與擁有公職工作之間一道違犯人權保障的迷失,釋憲案的結果打敗了人權工作者與當事人以為是正當的企求,我個人則看到了「人權」相對於「國家主權」的努力空間,這個空間就現實的移民環境來說,是官員、法律界、社會對於「移入者」的錯誤觀感所形成,把「移入者」看成台灣社會的「附屬」人物或以「經濟移民」的觀點來對待,歧視、排斥、打壓就成了台灣社會對待「移民」的最自然態度。

    而這裡面的最大迷失在:「移民」來自於這個社會的需求。社會的經濟發展需要大量的廉價勞工,以降低成本,提升競爭力;婚姻仲介提供了部分家庭(含農村)需要解決的失(未)婚問題。這是台灣社會自己的需求問題,必須藉靠外來者(移民)協助解決,而外來者帶來的文化差異、生活差異,理應受到台灣社會的公平對待與尊重。

 

 

小華200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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