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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國籍就是中華民國的國民了嗎?顯然不是!
入出國及移民法:
第三條
一、國民:指具有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我們在這裡很清楚的看到,所謂「國民」的定義必須是「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他的背景必要條件雖然是「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但在成為國民之前,仍要受到層層關卡的限制,尤其是「無戶籍國民」申請回國居留受到的『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七條到第十七條的總總條件限制,包括背景(有無犯罪嫌疑或可能或習慣-第七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時間(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身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六條)、年齡(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七條)等等。
符合申請條件回到國內居留或定居時,在未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或已經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在工作權的領域上仍有諸多限制。如『國籍法』第十條、第十八條:歸化取得我國國籍者,不得擔任多項公職。第二十條: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移民法第二十五條第四項『外國人兼具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永久居留。』
由以上條文中看到:就算擁有中華民國國籍,未必能在台灣定居成為中華民國國民(入出國及居留、定居申請條件限制);歸化取得定居權的國民只能當次等國民(三到十年內無擔任公職機會-大法官第618號釋憲案);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
擁有國籍的意義在哪裡?『國籍』是憲法對中華民國國民的重要定義:
第三條:具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二條: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是在「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的理由下,扭曲了國民「主權」的尊嚴?否定了『憲法』對『國籍』的承諾?小百姓我真的不懂擁有『國籍』還有什麼了不起的意義?
小華2009/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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