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章 總綱
第三條: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國籍法
第二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ㄧ者,屬中華民國國籍
ㄧ、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我從來不敢想像一個沒有學過法律的小老百姓,有一天會質疑憲法的內容中會有不務實際的條文存在。
先就憲法的第三條條文來探究:
憲法是民國35年12月25日 經國民大會通過,民國36年12月25日 開始施行。從民國元年中華民國政府成立後,歷經軍閥割據、東征北伐、抗日剿匪,到了民國35及36年,剛剛抗日勝利,又面對與中共對立,當時的全國戶籍資料已經建檔完備?所有國民均已取得中華民國的國籍證明或國民身份證?
所謂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中華民國國籍』又是什麼東東?有一張「卡」或「證明文件」之類的東西足以證明你是中華民國的國籍擁有者嗎?
因為經濟理由而移民他國或因戰亂而逃難他國的中華民國人民,你又能否全盤接受他該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你又給過他什麼樣的證明文件證明他是擁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旅居海外的愛國華僑,我們的僑委會會發給他一張「華僑證明」或「華裔證明」或「中華民國護照」,它算是「國籍證明」文件之ㄧ種嗎?如果是,為什麼這些文件還有它的時效性?過了時效就不承認他是中華民國的海外人民了嗎?如果不是,海外的華人又如何證明他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所謂的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除了身分證、護照、駕照、保險外,我不知道我還有什麼樣的證明文件可以說明我有中華民國國籍。同理,旅居海外的老僑,如果沒有加入僑社,已經遺忘了他的母語-大中國的語系之ㄧ支,他又如何證明「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他理應擁有「中華民國國籍」。
小華2009/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