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http://www.immigration.gov.tw/aspcode/show_menu22.asp?url_disno=248
更新日期:99年11月8日
更新頻率:不定期
負責單位:移民事務組居留定居二科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無戶籍國民申請在臺灣地區定居送件須知
一、法令依據:
(一)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五項。
二、適用對象: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之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係經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未能強制其出國者(居留身 分代碼三九0)。
(二)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至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入國,由教育部或僑務委員會核准自泰國緬甸地區回國就學或接受技術訓練,經國防部查證,為滯留泰國緬甸地區前國軍官兵之後裔,發給國軍後裔證明者(居留身分代碼三九一)。
三、應備文件:
(二)國內醫院三個月內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健康檢查表須使用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國內各大醫療院所使用之「健康檢查證明應檢查項目表」(健檢一定要合格)。
(三)臺灣地區居留證。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五)證件費:新臺幣陸佰元整。
(六)掛號回郵信封,並填妥收件人姓名、住址、郵遞區號及電話。
四、注意事項:
(一)申請在臺定居案件,其資料不符或欠缺者,應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書面通知送達翌日起十五日內補正(申請資料需至國外申請補正期間為三個月)。未於規定期限內補正或未照補正事項完全補正者,本署得駁回其申請。
(二)依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為外文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並檢附經駐外館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譯本。如在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經香港中華旅行社、澳門台北經濟文化中心或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五、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之計算方式,指符合下列情形:
(一)居留身分代碼(AF390):須在臺灣地區連續居住三年,或居留滿五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或居留滿七年且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
(二)居留身分代碼(AF391):須在臺灣地區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二百七十日以上。
六、申請方式:
(一)本人親自向居留地之本署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