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10月4日的記者會中提出的修法理由,雖然當天沒有用到,
但不表示以後不會用得到,公告讓同學們知曉,也希望大家能夠踴躍
提供意見,讓我們的理由更充實更完備,解決問題的能力也越堅強有力
,謝謝文傑所提供的資訊及想法,我也希望能解決泰緬學生的通盤問題,
大家都能安心讀書.
壹:入出國及移民法
1、一個擁有台灣國籍但無戶籍的國民,怎麼可能會選擇生活在僑居地區之「
特殊狀況」下?
2、本法第二項裡承認了泰國、緬甸或印尼地區有無國籍人民,第一項是否也
能接受特殊地區的無國籍人可以申請定居。
3、88年5月21日前入境的泰緬地區僑生是「無國籍人」,之後入境的就是非無
國籍人嗎?此法規定施實後,生在僑居地的我們根本完全不知,以時間點去
認定無國籍人,就是意謂只解決眼前的問題,那看不見卻又放任進來的,又
有誰該解決。既然天生是無國籍人,在無法取得國籍之前,無論某年某月某
日都是無國籍人。無國籍人民可以用時間來區分嗎?
4、針對移民法第23條以個人申請即住滿七年(學生就學期間可)後向移民署申
請,但最後一年的薪資需達基本工資的2倍(17280*2=34560)。然後最後一
年需繳稅並須有繳稅才可以。這工作需符合勞委會就業服務法的相關規定
(跟申請身分證一樣)。
5、「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七年」,且第38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之外
國人,包括無國籍人民」。單就以上條例,至民國89年入境之外國人,皆
有申請永久居留資格。且依照移民法第16條規定申請,持3年永久居留證,
即可申請身份證,同樣都是無國籍外國人,是否也可依其適用於申請長期
居留者身上。
6、然而工作的合法性及工作性質需符合勞委會就業服務法的高科技等限制。
在餐廳當服務生及在工地當勞工就是不合法性質了嗎?且從事餐飲業及工
地又不觸犯第42條台灣本地國民的工作保障。一個國民平均能維持一定的
生活收支,不亦是這個國家的水準平衡?
7、僑生回國,是經僑委會聯招考試入境,且到台後,皆以行政程序申請居留,
何來不合法居留?「連續合法居留」的認定為何?
貳:國籍法
1、無國籍人在國籍法第三條規定合法住滿五年、滿20歲、無犯罪、有財產、
具備語文能力所以根據此法符合者應可申請歸化申請身分證。困難點是財
產。但國籍法中的財產證明沒有說是否跟一般申請歸化或申請永久居留證
的條件一樣,即不確定是否依然為要符合就業服務法的薪資或500萬動產
不動產證明。
2、討論無國籍人士的財產證明是否比照一般申請歸化方式,如果是那只好討
論放寬的問題了。這部份應該跟一般僑生因工作簽證歸化、永久居留申請
同,所以這點就是之前說的僑生首重問題。
3、「連續合法居留」為什麼不能適用於學生身份?學生身份仍是經僑務主管
機關認定審核規定之對象。
4、無國籍人除相當之財產外,皆符合國籍法第三條相關條件。
5、針對國籍法第五條第二款為何要合法連續居留滿十年,既然可結合第三條
相關條款,為何不能依照第三條連續居留滿五年辦理。
6、外國人等無國籍人,試問天生無國籍人又何來國籍可以放棄?
叁:就業服務法:
1、一般歸化中又以學生身份申請為主,又分申請身分證和永久居留證。申請
身分證首先是解決工作簽證問題,然後工作滿五年可申請身分證(有直系
親屬或配偶者3年),但皆須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之薪資,即NT$近48000。
台灣一般大學生畢業後都不見得領取以上工資,又何況僑生?可否就薪資
所得上,放寬其申請金額。
2、針對就業服務法第79條,外國人、無國籍人、無戶籍國民之聘僱規定皆可
相互依照辦理,為何在申請身份上又如此懸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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