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會時間:中華民國102年10月26日(星期六)上午1100時

開會地點:台北市汀州路3段166號(泰正點泰式主題餐廳)

出席人員:劉理事長觀生、周常務理事文富、張常務理事

          明珠、李理事國泰、王理事濟群、馬理事紹倫、

          陳理事文政、黃理事士純、田理事素華、葉常務

          監事超俊、何監事崇孝、田監事素蓮

委託出席:張理事富庭、陳監事新。

主席:劉觀生理事長

紀錄:楊文傑

  

壹、會議開始

 

貳、主席致詞 

    此次會議主要要討論的議題有兩個,一個是需針對明(103)年度開始前兩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本會於今年2月已召開過本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預定明年初再召開本屆第二次會員大會。故依據相關規定,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可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另一個議題就是本會辦理的公益勸募活動「讓愛紮根」結案報告以及「緬甸地區讓愛紮根」成果報告及後續未來活動的執行方式。

 

参、會務報告

 

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結案報告(活動期間:民國100年10

    月12日至101年10月11日;賸餘款展延執行期間:民國

    10110月12日至102年10月11日)。(詳見附件,略)

 

二、「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成果報告(活動期間:民

    國10110月12日至102年10月11日) 。(詳見附件,略)

 

肆、討論提案

案由一:民國103年之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要今年度編造並經會員大會提報討論通過,但本會預計明年2月中旬(暫定)召開第三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依據規定,可先經本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請 討論。

說明:依據「社會團體財務處理辦法」第12條規定,社會團體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於年度開始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因故未能如期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者,可先經各該團體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討論通過後再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二:本會「讓愛紮根」勸募活動結案報告,請討論。

說明:至民國101年10月11日之內政部許可辦理「讓愛紮根」勸募活動期間為止,本會共募得新臺幣604,674 元整(含利息收入220元),至101年10月11日止,支出新臺幣為490,032元,故該年度「讓愛紮根」勸募活動賸餘款尚有新臺幣114,642元,此賸餘款使用期限當時亦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至民國102年10月11日止。

今(102)年6月,本會委託理事長劉觀生及名譽理事長劉小華在前往緬甸執行「緬甸地區讓愛紮根」時,已將該筆賸餘款新臺幣114,642元併同「緬甸地區讓愛紮根」計畫一起發放執行(如附件)。但因部份學校學生感謝信以及相片近日才從緬甸陸續寄至臺灣,所以現在才算整個活動執行完畢。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20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三:本會「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成果報告,請討論。

說明:至民國102年10月11日之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期間為止,本會共募得新臺幣368,665元整(含利息收入260元)。

民國102年6月,本會委託理事長劉觀生及名譽理事長劉小華前往緬甸執行「緬甸地區讓愛紮根」計畫,並於6月20日在緬甸臘戌市聖光中學大禮堂公開舉行頒發儀式,相關支出總計為新臺幣401,705元整(含「讓愛紮根」賸餘款114,642元、郵政捐款手續費及所得稅705元)。其中,「讓愛紮根」支出為新臺幣114,642元,「緬甸地區讓愛紮根」支出為新臺幣287,063元(含郵政捐款手續費及所得稅705元)。

劉觀生理事長與劉小華名譽理事長已於今年6月底返臺並帶回相關執行成果,包括受助學校收據、受助學校代表領獎相片、部份受助學童感謝信函等。因此,「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結餘為新臺幣:(368,665)-(287,063)=81,602元。(如附件)

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8條規定: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含收據編號、姓名、捐贈日期、捐款金額、財產或物品)、勸募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決議:照案通過。

案由四:本會將向主管機關申請「緬甸地區讓愛紮根」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請 討論。

說明:依公益勸募條例第19條規定,勸募活動所得財物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本會至民國102年10月11日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期間為止,活動賸餘款項為新臺幣81,602元整(郵政劃撥儲金帳戶收支詳情單為憑),此賸餘款項將作為下一年度「103年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計畫執行時再動支使用。該所得財物使用年限將展延至民國103年10月11日。詳細情況見附件之「社團法人泰緬地區華裔難民權益促進會『緬甸地區讓愛紮根』勸募活動賸餘款使用計畫書」。

決議:照案通過。

 

伍、臨時動議

 

陸、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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